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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2022-20817
分  类: 政策解读 ;  其他
发文机关: 建设发展局
成文日期: 2022年12月15日
标      题: 《经开区城镇燃气安全“百日攻坚”专项整治行动方案》政策解读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22年12月15日
索引号: /2022-20817 分  类: 政策解读 ;  其他
发文机关: 建设发展局 成文日期: 2022年12月15日
标  题: 《经开区城镇燃气安全“百日攻坚”专项整治行动方案》政策解读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22年12月15日

、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特别是燃气安全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党工委、管委会有关决策部署,深刻认识抓好燃气安全的重要性、紧迫性。坚持统一思想、统一行动,重点排查、精准治理,聚焦关系公共安全的餐饮等人员密集场所,集中力量整治燃气安全领域突出问题,严厉打击威胁燃气安全的违法违规行为,坚决防范燃气安全事故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营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整治重点

聚焦关系公共安全的各类场所,按照《吉林省城镇燃气安全治理模板集》有关要求,运用“五化”闭环工作法,突出燃气经营、燃气输送配送、燃气使用、燃气工程建设和燃气具生产销售等5个环节、33个方面典型问题,深入推进“五项治理”、重点抓好“六项任务”,开展“拉网式、清单式”排查整治。

(一)推进“五项治理”

1.燃气经营环节治理

(1)燃气经营和充装企业未取得相关许可证书。【管道燃气经营许可证书由建设局负责;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许可证书由建设部门负责;气瓶充装许可证书由市场监管分局负责】

(2)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经过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特种作业人员无从业资格证书。(燃气行业从业人员的证件由建设局负责;充装、特种设备方面的证件由市场监管分局负责;特种作业操作证由应急局负责)

(3)未按规定进行入户安检并督促隐患整改。(建设局督促燃气企业组织实施)

(4)未按规定配备运行维护、抢修人员和相应抢险抢修器材。(建设局负责)

(5)未建立安全管理措施和制度。(经营企业由建设局负责,充装企业由市场监管分局负责)

(6)燃气经营企业未按上限要求添加“臭味剂”。(建设局负责督促管道燃气企业按上限要求添加“臭味剂”,督促瓶装液化石油气企业购买添加“臭味剂”的合格产品)

2.燃气输送配送环节治理

(7)未按规定对燃气管道巡线和实施定期检验。(建设局负责督促燃气企业落实巡检工作,市场监管分局负责特种设备定期检验)

(8)未取得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运输燃气。(交警大队、建设局按各自职责分工负责)

(9)违规充装非自有气瓶和超期未检、达到报废使用年限的气瓶或翻新“黑气瓶”。(市场监管部门、公安部门负责)

(10)未建立钢瓶追溯系统,未实施钢瓶全生命周期、全流转过程追溯管理。(市场监管部门负责)

(11)使用不具备燃气运输资质的车辆和人员运送燃气。(交警大队、建设局按各自职责分工负责)

(12)未建立用户档案,未落实入户安检并督促隐患整改。 (建设部门负责督促燃气企业落实)

(13)液化石油气质量、“加臭”等无检验报告。(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抽查燃气经营企业的液化石油气质量和出厂质 量检验报告,建设部门负责督促燃气经营企业配合落实“加臭”等相关工作)

(14)钢瓶无企业明显标识、服务电话和安全提示。(市场监管部门负责)

(15)对违法充装、“黑瓶”“黑气”打击不力,燃气贩子屡禁不绝。(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气瓶充装、检验环节进行监督管理,公安部门负责对危害公共安全的非法存储、销售燃气等行为依法予以查处,建设部门负责对没有燃气经营许可的供气单位进行查处)

(16)违规在液化石油气中添加二甲醚。(市场监管部门负责)

3.燃气使用环节治理

(17)餐饮企业、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食堂等燃气用户未安装可燃气体警装置;报警装置质量不达标、适用气型不符、安装位置不确或不在工作状态。【建设局做为全区安装可燃气体报警器装置的执法部门负责执法工作,商负责督促餐饮企业、文教局负责督促学校(幼儿园)食堂、社会发展局负责督促医疗机构食堂、督促养老机构食堂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做好检查和违法线索移交工作、四街一镇配合

(18)燃气管道存在锈蚀、穿越密闭空间等隐患。(建设局负责督促燃气企业落实)

(19)燃气管道被建(构)筑物占压等安全隐患。【建设局牵头负责督促燃气企业排查占压隐患,协调规自分局(中心)负责违建鉴定,协调城市管理局负责推动拆违工作】

(20)使用不带熄火保护装置、无3C认证或已达判废年限等不合格燃气具。(各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业领域用气单位进行日常检查,建设局负责监管执法)

(21)使用不合格的非金属连接软管;软管长度超过2米或私接“三通”,软管老化松动,软管穿越墙体、门窗、顶棚和地面。(建设局负责督促燃气企业落实入户安检,各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业领域用气单位进行日常检查)

(22)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可调节压力液化石油气调节器。(建设局负责督促燃气企业落实实入户安检,各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业领域用气单位进行日常检查)

(23)使用不合格气瓶;使用工业丙烷气瓶。(市场监管分局负责充装环节管理,建设局负责查处燃气经营企业利用不合格气瓶、工业丙烷气瓶销售燃气的违法行为,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检查督促本行业领域用气单位遵守安全用气规定,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移送建设局查处)

(24)在餐饮企业、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食堂等燃气用户的人员密集场所室内设置液化石油气,或存瓶总重量超过100千克但未设置专用气瓶间;气瓶间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气瓶间违规设置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商务负责督促餐饮企业、文教局负责督促学校(幼儿园)食堂、社会发展局负责督促医疗机构食堂、养老机构食堂规范设置、使用燃气;建设局做为全区安装可燃气体报警器装置的执法部门负责执法工作

(25)早市、夜市等燃气用户使用不合格液化石油气钢瓶、不合格的非金属连接软管;软管长度超过2米或私接“三通”,软管老化松动及使用不合格燃气灶具等问题。(建设局负责督促燃气企业落实,城市管理局负责督促早市经营业主规范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商务负责督促夜市经营业主规范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

4.燃气工程建设环节治理

(26)新建、改造燃气工程未经审批、未经设计进行施工。(建设局负责)

(27)燃气工程施工单位没有相应资质,违法分包、转包和挂靠。(建设局负责)

(28)施工完成后未按程序进行验收投入使用。(建设局负责)

(29)未制定和落实燃气管道第三方施工保护制度,第三方施工前未查明地下管网分布情况、未签署地下管线保护协议、未制定地下管线保护方案、未配备管线工程师、未落实“动土令”制度、未对施工人员进行技术交底。(建设局负责)

(30)施工现场管理松懈,重要区域管线施工,管道企业、监理单位、施工方未进行三方现场监管,未设置警戒线等警示标志等。(建设局负责)

5.燃气具生产销售环节治理

(31)生产和经营单位生产和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燃气具、可燃气体报警装置、调压器及其连接软管和列入3C目录未经认证的家用燃气器具。(市场监管分局负责)

(32)早市、集市、农贸市场等场所违法销售劣质软管、防风圈和灶具等。(市场监管分局负责)

(33)电商平台违法销售不符合标准的燃气具。(市场监管分局负责)

(二)实施“六项任务”

1.督促辖区内餐饮企业、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食堂等燃气用户开展一次针对“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安全自查和员工安全培训,2022年10月底前全部依法安装完毕,对依规操作、安全用气作出承诺。【商务负责督促餐饮企业、文教局负责督促学校(幼儿园)食堂、社会发展局负责督促医疗机构食堂、养老机构食堂落实以上工作;建设局做为全区安装可燃气体报警器装置的执法部门负责执法工作四街一镇配合

2.组织燃气企业对餐饮企业、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食堂等燃气用户进行一次全覆盖入户检查服务,对室内外管道设备设施、燃气具、连接软管、用气环境、气瓶等进行全面细致的测试和检查。对不符合用气条件的餐饮企业、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食堂等燃气用户加快改造或推进“瓶改管”。  (建设部门负责督促燃气企业落实,商务、文教社发等相关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协助配合)

3.组织力量对重点燃气经营、存储、运输、使用单位,开展一次全覆盖安全排查,对发现的问题和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处理。(建设局负责对燃气经营企业进行安全排查;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充装企业进行安全排查;公安分局负责打击违法存储、销售燃气行为;建设局负责对燃气运输企业进行安全排查;商务、文教社发等各行管部门负责对行业领域内燃气使用单位进行安全排查)

4.按计划推进居民用户“阀、管、灶”改造任务。(建设局负责)

5.申报中央预算资金支持的管道设施改造项目9月底前全面开工。(建设局负责)

6.2022年底前全面完成城市地下管网智能监测系统建设。(建设局负责)

、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党工委、管委会主要负责同志、安委会负责同志及各部门党政负责同志要高度重视燃气安全“百日攻坚”专项整治行动,提高思想站位,亲自负责,周密部署,压紧压实整治工作责任,防止各自为政、各行其是,堵塞监管漏洞断点。各有关部门要主动担当,把各方力量充分调动起来,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全力开展隐患排查,确保抓实抓细,抓出成效。应急部门要积极发挥安委办牵头抓总职能作用,加强统筹协调和督促推动。

(二)强化精准整治。各有关部门要注重发挥专家作用,把燃气企业、行业协会、科研院所中燃气专业人才组织起来,充实到各检查组中,提高专业能力,破解“安全检查查不出问题”的难题。对餐饮等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坚决依法处罚。对存在重大隐患、不符合安全条件的餐饮场所不能整改或拒不整改的,坚决按规定停止供应燃气,并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对不按要求添加“臭味剂”、不提供“臭味剂”添加证明、违规供气的燃气企业,坚决依法严厉打击。对违规供气、违法销售不合格燃气具的经营单位,坚决依法查处。在整治期间顶风作案,仍违法充装、违规送气的,坚决顶格处罚。

(三)强化调度通报。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定期调度通报机制,每月调度通报本行业排查治理情况,对工作推进缓慢的要“指名道姓”通报批评,对推诿扯皮、作风不实、边整治边出事的,安委会将约谈部门负责人。有关部门要加强跟踪指导,及时发现解决本系统、本行业、本领域企业问题。

(四)强化追责问责。“百日攻坚”期间发生的燃气伤亡事故提级调查。要“把隐患当作事故来对待”,对入户检查不认真、应予整改而未督促整改到位的,一律倒查相关责任人责任。对燃气企业不符合市场准入条件且整改后仍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一律依法清出燃气市场,对经整改仍达不到安全要求的场站一律关停。要严格执行刑法修正案(十一)有关规定,对危及公共安全的严重违法行为,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强化宣传发动。部门要畅通燃气安全投诉举报渠道,鼓励群众举报身边的燃气安全风险。要发动四街一镇、社区村屯加强入户宣传和提醒,普及燃气安全使用和应急处置知识。加大对“百日攻坚”的宣传报道,让群众清楚违法经营、违法销售行为的严重后果,让用户掌握安全用气常 识,真正解决餐饮等燃气用户“不懂不会”的问题。

经开区城镇燃气安全“百日攻坚”专项整专项整治行动方案.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