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长春市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督查制度(试行)》的通知
长城乡发〔2018〕100号 签发人:李 健
关于印发《长春市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督查制度(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开发区住建局:
为落实《长春市安全生产督查工作制度(试行)》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推动安全生产责任落实,现将《长春市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督查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做好落实工作。
联系人:房立国 联系电话:88779868
附件:长春市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督查制度(试行)
长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8年9月3日
长春市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督查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施工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督导各县(市)区、开发区建设主管部门的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的落实,及时发现和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推动安全生产各项重点工作措施落到实处。根据《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安全生产巡查工作制度》《长春市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规定》《长春市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实施意见》《长春市安全生产督查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建筑施工领域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安全生产督查,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做到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的督查,主要根据长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每年确定的工作要点,以及阶段性部署的重点工作,深入督查了解,掌握真实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并通过抽查属地建设主管部门及部分施工现场,检验建设主管部门工作成效,督促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制度和“三个必须”(即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要求。
第四条 督查组在市建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督查对象为各县(市)区、开发区住建局(城建委)以及所管辖范围内在建项目的企业单位。
第五条 督查组组长由市建委分管领导担任,副组长由相关部门处长担任,成员包括有关工作人员和安全生产专家。专家从长春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专家库中选聘,工作人员从委内各相关部门中抽调。各督查组人员在一个督查工作周期内应相对固定,并与原工作单位脱岗。
第六条 督查的主要内容
(一)各属地住建系统层面
1.贯彻落实国家、省、市领导同志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决策部署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情况;
2.贯彻落实全市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及市建委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要点等情况;
3.按照《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三个必须”的要求,落实党政领导责任、属地管理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情况;
4.安全生产突出问题的整治情况,建立健全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依法依规组织开展“打非治违”、行业领域专项整治、重大隐患排查整治、安全风险辨识、遏制特大事故试点工作等情况;
5.完善安全生产监管体制,强化安全执法力量,加强安全监管能力建设和应急管理工作,落实监管执法保障措施等情况;
6.依法依规调查处理各类安全生产事故,落实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开展安全生产统计,及时如实报送事故信息等情况;
7.上级挂牌督办的重大安全隐患和突出问题整改落实情况;
8.安全生产执法和督查情况;
9.有关安全生产信访、举报信息的核查处理情况;
10.市建委部署的其他事项落实情况。
(二)企业层面
1.企业主要负责人落实《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教育培训计划、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
2.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制,开展“企业标准化”和“班组规范化”,明确岗位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及考核标准,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等情况;
3.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其管理人员拟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事故应急预案、教育培训计划、记录教育培训、定期组织应急救援预案演练、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等情况;
4.企业所属的具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场所、设施或者设备使用情况,安全警示标志设置,安全设备维护、保养、检测记录,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等情况;
5.企业开展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建设,对重大危险源定期精心检测、评估、监控,从业人员及有关人员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处置措施知晓等情况;
6.建立并组织实施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记录,事故隐患实行闭环管理等情况。
第七条 督查的工作方式
督查采取定期督查与不定期督查相结合,综合督查与专项督查相结合,书面督查与实地督查相结合,面上督查与点上督查相结合,独立督查与联合督查相结合,明查与暗访相结合的方式,具体如下:
(一)听取被督查属地建设主管部门或重点企业的专题汇报;
(二)列席被督查单位有关安全生产工作会议;
(三)查阅被督查对象有关文件资料、会议纪要、案卷笔录和相关台账等;
(四)根据区域实际,随机抽查若干企业,佐证各属地建设主管部门的工作开展部署落实情况;
(五)召开座谈会,向有关人员进行个别谈话询问情况;
(六)采取暗访暗查随机抽查或进行督查“回头看”;
(七)市建委要求的其他方式。
第八条 督查的工作程序
(一)市建委制定督查方案,部署督查安排,并组织集中培训;
(二)各督查组开展督查前应根据督查方案,制定督查计划,提前将督查工作安排通知被督查单位,并做好相关对接事宜;
(三)各督查组督查结束后,应及时向被督查对象反馈督查情况,重点是存在的问题和隐患,并有针对性地提出整改意见,明确问题、隐患整改和情况报告的时限,必要时由市建委向被督查对象下达督查通知单;
(四)各属地建设主管部门及企业收到督查组反馈意见或督查通知单后,应按督查意见或督查通知单要求时限及时上报整改落实情况;
(五)各督查组应当在督查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市建委主管领导报送督查工作报告。
第九条 各督查组对督查中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和突出问题要实行“发现问题、列出清单、建立台账、分类处置、移交督办、整改销号”的闭环管理。各督查组要将年度安全生产督查记录、督查通知单、督查台账、督查报告等存档备查。
第十条 市建委督查组每年实现各县(市)区、开发区住建局(城建委)督查“全覆盖”,重要时段或发生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后,可适当增加督查次数。
第十一条 督查结果的处理与运用
(一)针对督查发现的重大问题,可提交委安委会讨论研究解决措施;
(二)在督查过程中,督查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有关属地建设主管部门主管领导和企业负责人进行约谈,提出明确整改意见并要求被督查地区和相关企业及时报告落实情况;
(三)市建委将督查结果纳入对属地建设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年度考核内容;
(四)市建委可采取适当形式将督查组反馈意见、被督查单位整改情况和对有关单位及人员的查处情况向行业领域进行通报。
第十二条 各督查组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党风廉政规定,严守工作纪律。督查工作人员要如实报告督查工作情况,不得隐瞒、歪曲、捏造事实,不得利用督查工作便利谋取私利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确保督查工作取得预期成效。督查不应影响被督查单位的正常工作。
第十三条 被督查单位要自觉接受督查,不得隐瞒不报或者故意向督查组提供虚假情况;不得拒绝或者不按照要求向督查组提供相关文件材料;不得指使、强令有关单位或者人员干扰、阻扰督查工作,或者诬告、陷害他人;不得无正当理由拒不整改存在的问题或者不按要求整改;不得对反映问题人员进行打击、报复、陷害。违反以上要求的,视情节轻重,依法依规依纪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关于印发长春市建委安全生产巡查工作制度的通知》(长城乡发〔2016〕3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