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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委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流程规范(暂行)

国资委政府信息申请公开工作流程规范(暂行)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办理工作,更好地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促进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吉林省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答复规范》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工作流程

一、接收主体

各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接收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本单位其他内设机构或人员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及时转交给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启用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府信息公开专用章,由营商环境建设局负责管理、使用。

二、接收渠道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公开渠道主要分为“政府网站申请”、邮寄申请”“现场申请”三种形式。政府信息公开渠道申请及具体的使用注意事项,在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进行说明并向社会公布。

(一)政府网站申请。申请人登录长春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或长春经济经济技术开发区门户网站,进入依申请公开专栏,填写《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政务信息公开申请表》,提交申请;

(二)邮寄申请。申请人填写《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政务信息公开申请表》,邮寄至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营商环境建设局(吉林大路6188号),提交申请;

(三)现场申请。申请人携带有效身份证件,至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营商环境建设局,现场填写《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政务信息公开申请表》,提交申请。

三、接收规范

(一)政府网站申请的接收。申请人成功提交申请后,由营商环境建设局负责及时查收并登记,按照各单位职责分工分派流转至各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进行认领;

(二)邮寄申请的接收。申请人邮寄给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信件,由营商建设局负责及时取件登记,按照各单位职责分工分派流转至各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进行认领;

(三)现场申请的接收。申请人现场提出申请,由营商环境建设局协调各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进行接待,能够现给予场答复的,应当现场予以答复;各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不能当场答复的,申请人填写《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政务信息公开申请表》,由各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认领。

四、申请形式审查

各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按照《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对认领的申请进行审查,申请材料符合规定要求的,启动处理程序;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启动补正程序。

(一)补正情形。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

1.未提供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发文字号或者其他特征性描述不明确或有歧义;

3.获取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方式、途径等形式要求不明确。

(二)补正告知。需要补正的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事项、合理补正期限和逾期不补正的后果。

1.未提供身份信息及证明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告知申请人提供相关材料;

2.对申请的政府信息特征性描述不正确或有歧义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并对需要补正的理由和内容作出指导与释明;

3.对要求邮寄送达但未提供联系方式、邮寄地址,或者要求电子邮件送达但未提供电子邮箱,以及未明确公开政府信息获取方式和途径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可要求申请人予以明确。

给予申请人的合理补正期限一般不超过15个工作日。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

(三)补正结果。原则上补正不超过一次,申请人补正后仍无法明确申请内容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可以通过与申请人当面或者电话沟通的方式明确其所需的政府信息,此后仍达不到补正效果的,可根据客观事实作出无法提供决定。申请人放弃补正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告知申请人补正事项、合理补正期限和逾期不补正后果时,在实际工作中应当留存副本等书面材料,做好证据固定。

(四)征求第三方意见。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各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各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依照条例的规定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各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可以决定不予公开;各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五、申请内容审核

各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在启动处理程序后,严格按照《条例》规定的情形,作出予以公开、不予公开、无法提供和不予处理四类审核处理决定。

(一)予以公开。参照《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

(二)不予公开。参照《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六条第(三)项、第(七)项;

(三)无法提供。参照《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第(五)项,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四)不予处理。参照《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十六条第(六)项,第三十五条;

六、申请答复

一)答复文书的规范制作。各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依法依规、参照格式制作答复文书,决定予以公开的以适当形式提供政府信息。

(二)签批程序的规范流转。各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制作答复文书后,需要按照《国资委管委会依申请公开审批表》流程依次由经办人、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再送由律师核定形式上是否正确、是否符合《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最后由各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管委会分管领导提出意见并签字。

(三)答复文书的备案归档。各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形成的答复文书需报营商环境建设局归档,加盖政府信息公开专用章后送达至申请人。

(四)公开回复的规范形式。各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根据申请人的要求以及各单位保存政府信息的实际情况,确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体形式。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政府信息;

)法定时限。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各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在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

各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不能当场答复申请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营商环境建设局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各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征求第三方或其他机关、部门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述规定的期限内;

七、注意事项

(一)进行区分处理。参照《条例》第三十七条,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各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二)做好部门间的协同。各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公开政府信息涉及其他部门的,应当与有关部门协商、确认,保证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各单位职权发生变更的,由负责行使有关职权部门的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承担相应政府信息的公开责任。

职权划入党的工作机关的,如果党的工作机关对外加挂行政机关牌子,其对外以行政机关名义履行法定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信息,适用《条例》。

申请人向职权划出部门申请相关政府信息公开的,职权划出部门可在征求职权划入部门意见后作出相应处理,也可告知申请人向职权划入部门另行提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