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2025-10261 |
分 类: | 其他 ; 其他 |
发文机关: | 国资办 |
成文日期: | 2025年09月17日 |
标 题: | 政策解读:《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 |
发文字号: | 无 |
发布日期: | 2025年09月17日 |
索引号: | /2025-10261 | 分 类: | 其他 ; 其他 |
发文机关: | 国资办 | 成文日期: | 2025年09月17日 |
标 题: | 政策解读:《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 | ||
发文字号: | 无 | 发布日期: | 2025年09月17日 |
适用范围:企业国有产权在政府机构、事业单位、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之间的无偿转移适用本办法。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国资监管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适用本办法。
基本原则: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应当遵循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需要、有利于优化产业结构和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以及划转双方协商一致等原则。
无偿划转的程序
可行性研究:划转双方应做好可行性研究,编制可行性论证报告。
内部决策:划转双方应按照内部决策程序进行审议,并形成书面决议。涉及职工分流安置事项的,需经被划转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通知债权人:划出方应通知本企业债权人,并制订债务处置方案。
审计或清产核资:划转双方应组织被划转企业开展审计或清产核资,以审计报告或清产核资结果作为无偿划转的依据。
签订划转协议:划转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协议。
账务调整和产权登记:划转双方依据相关批复文件及划转协议,进行账务调整,按规定办理产权登记等手续。
无偿划转的批准
同一国资监管机构所出资企业之间:由所出资企业共同报国资监管机构批准。
不同国资监管机构所出资企业之间:依据划转双方的产权归属关系,由所出资企业分别报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批准。
政企分开的企业:其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由同级国资监管机构和主管部门分别批准。
下级向上级划转:由下级政府和上级政府国资监管机构分别批准。
所出资企业内部划转:由所出资企业批准并抄报同级国资监管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