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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履职依据

(一)根据管委会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履行出资人职责,监管出资企业(包括国有独资、控股及参股的实体企业;不含财政局所属的融资平台及建设平台)的国有资产,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 

  (二)依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吉林省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长春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对经开区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进行管理。 

  (三)承担监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拟订考核标准,通过统计、稽核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 

  (四)建立和完善所监管企业的经营业绩考核及薪酬管理制度,制定科学、客观、合理、操作性强的业绩考核指标,拟定监管企业领导人收入分配政策并组织实施。 

  (五)指导推进经开区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推进监管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推动国有经济布局调整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处理国有企业改制历史遗留问题。 

  (六)通过法定程序对所监管企业领导人员进行任免、考核并根据其经营业绩进行奖惩,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完善经营者激励和约束制度。 

  (七)按照有关规定,代表管委会向所监管企业派出监事,负责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八)按照出资人职责,对出资企业履行相应的监管职责。承担所监管企业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工作的主管部门监管职责。 

  (九)负责会同财政部门组织出资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参与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管理制度和办法,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编制和执行等工作。 

  (十)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按照开发区党工委赋予的职责履行。 

  (十一)承办党工委、管委会交办的其它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