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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1000138283689/2022-13786
分  类: 食品药品监管 ; 通告
发文机关: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
成文日期: 2022年10月25日
标      题: 关于长春中东大市场春波水产品摊床销售不合格食品面包蟹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22年10月25日
索  引 号: 112201000138283689/2022-13786 分  类: 食品药品监管 ; 通告
发文机关: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 成文日期: 2022年10月25日
标      题: 关于长春中东大市场春波水产品摊床销售不合格食品面包蟹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22年10月25日
 

关于长春中东大市场春波水产品摊床

销售不合格食品面包蟹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现将长春中东大市场春波水产品摊床销售不合格食品面包蟹(抽样单编号NCP22220100239130011)的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长春中东大市场春波水产品摊床销售的面包蟹(购进日期2022-08-04),经检验,镉(Cd)项目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风险控制情况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于2022826日对长春中东大市场春波水产品摊床实施现场检查。查明该食品经营主体购进不合格食品面包蟹5公斤,货值1450元,已全部零售完毕。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责令该食品经营主体立即启动召回程序。属地市场监督管理所将持续加强监管,防控类似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2.行政处罚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于20228 29日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长春中东大市场春波水产品摊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对其行政处罚如下:

免于处罚。原因如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当事人也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提供证据证明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免予处罚。

3.排查整改

经排查,长春中东大市场春波水产品摊床在购进面包蟹时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责令该食品经营者对不合格批次的食品进行召回。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已于202295日组织复查验收,该食品经营者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完毕。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经营上述批次不合格食品等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消费者投诉举报电话12315进行反映。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

                         20221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