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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1000138283689/2022-08201
分  类: 食品药品监管 ; 通告
发文机关: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
成文日期: 2022年07月11日
标      题: 关于经济技术开发区龙哥海鲜店销售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22年07月11日
索  引 号: 112201000138283689/2022-08201 分  类: 食品药品监管 ; 通告
发文机关: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 成文日期: 2022年07月11日
标      题: 关于经济技术开发区龙哥海鲜店销售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22年07月11日

   

  现将经济技术开发区龙哥海鲜店销售不合格食品虾爬子(海水虾)的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经济技术开发区龙哥海鲜店销售虾爬子(海水虾),经检验,(Cd计)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风险控制情况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于 2022 5 9日对经济技术开发区龙哥海鲜店实施现场检查。查明该食品经营主体购进不合格食品虾爬子(海水虾)35公斤,货值1260元;已全部零售完毕。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责令该食品经营主体立即启动召回程序。属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持续加强监管,防控类似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2.行政处罚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于 2022 5 10日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经济技术开发区龙哥海鲜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于 20227 5日对其行政处罚如下: 

  免于处罚。原因如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当事人也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提供证据证明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免予处罚。  

  3.排查整改 

  经排查,经济技术开发区龙哥海鲜店在购进虾爬子(海水虾)时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责令该食品经营者对不合格批次的食品进行召回。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已于 2022 5 23日组织复查验收,该食品经营者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完毕。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经营上述批次不合格食品等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消费者投诉举报电话 12315 进行反映。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 

                                 2022 7 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