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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第三章)

 第三章  公共文化服务提供

 

  第十九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标准,制定全省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实施标准,并根据国家指导标准适时调整。

  设区的市、自治州和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标准和省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实施标准,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文化特色,制定公布本行政区域基本公共文化服务目录并组织实施。公共文化服务目录应当充分考虑并涵盖老年人、妇女儿童、残疾人和流动人口等群体的实际需求。

  第二十条 省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推动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建设,制定设区的市、自治州和县级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等免费开放服务规范。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充分利用公共文化设施和本地特色文化资源,促进优秀公共文化产品的创作、提供和传播,开展全民阅读、全民普法、全民健身、全民科普、全民艺术普及和长白山文化的传承活动,创建具有吉林特色的公共文化活动品牌。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充分发挥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美术馆等公共文化设施在传承发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的作用,创新表达方式,加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宣传普及。

  积极发挥各种文化体育协会组织的作用,开展传统节日文化、书法国画、传统武术、中医药等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保护、传承、宣传和普及活动。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红色文化资源的普查、保护、利用和宣传,围绕东北抗日联军创建地、东北解放战争发起地、抗美援朝后援地,新中国汽车工业的摇篮、新中国电影事业的摇篮、中国人民航空事业的摇篮等特色资源加强红色文化品牌建设,传承红色基因。

  第二十四条  公益性文化单位应当完善服务项目、丰富服务内容,创造条件向公众提供免费或者优惠的文艺演出、陈列展览、电影放映、广播电视节目收听收看、阅读服务、艺术培训等,并为公众开展文化活动提供支持和帮助。

  第二十五条 公共文化设施应当根据其功能、特点,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向公众免费开放或者优惠收费。

  公共文化设施开放收取费用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未成年人、学生、老年人、残疾人、现(退)役军人等特殊群体实行免费或者优惠收费,并每月定期向中小学生免费开放。

  公共文化设施开放或者提供培训服务等收取费用的,应当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收取的费用应当用于公共文化设施的维护、管理和事业发展,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六条  鼓励具备条件的公共文化设施根据群众需要定期定时实施夜间免费开放。

  鼓励经营性文化单位向社会提供免费或者优惠的公共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

  第二十七条 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建立服务公示制度,向社会公开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开放时间等信息。

  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公共文化服务开展情况年报制度。活动项目、服务效能等公共文化服务开展情况应当向有关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推动公共文化数字化建设,支持智慧图书馆、数字文化馆、数字博物馆、数字美术馆、智能体育场馆等公共文化设施数字化建设。

  支持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依法开发数字化文化产品,加强数字化服务终端建设。

  支持按区域构建集需求采集、采购配送、监督管理、反馈互动等于一体的公共文化产品与服务平台,实现公共文化资源网上配送、场地网上预订、活动网上预约等功能。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依托公共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科技馆、专业文艺团体和文化流动服务车等文化资源,开展图书阅览、培训、科学普及、演出、展览展示等流动文化服务,促进优质文化资源向基层延伸,扩大公共文化服务惠民覆盖面。

  第三十条 建设公共文化设施应当根据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和流动人口等群体的特点与需求,配备必要的设备,采取多种形式,提供便利的公共文化服务。鼓励和支持在学校、养老院、福利院等场所建设公共文化设施或者设置公共文化活动区域。

  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扶持建立各类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群众性文化团队,引导群众性文化活动健康、规范、有序开展。

  鼓励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为群众性文化活动开展提供业务指导、艺术培训、信息咨询以及设施使用等服务。

  鼓励和支持街道、社区为文化活动“带头人”提供艺术培训、活动场所等服务。

  第三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扶助朝鲜族、满族、蒙古族、回族、锡伯族等少数民族公共文化产品的创作生产,支持开展具有少数民族特色的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

  第三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推动文化与旅游在公共服务方面的融合发展。

  支持有条件的城市旅游集散服务中心、旅游景区、酒店、民宿等配备适宜的公共文化设施,提供相应的公共文化服务。

  第三十四条 公共文化有关主管部门及其所属事业单位应当支持军队文化建设,围绕公共文化设施(资源)共享、人员交流互动、合作开展文化活动等方面,因地制宜推进文化建设军民融合发展。

 

吉林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