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行为,促进依法决策,提高工作透明度,促进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重大行政决策预公开是指我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财政预决算、重大公共政策措施、重大公共建设项目等重大事项在正式决定前,将拟定的方案和事由向社会征求意见,在充分听取意见和建议后进行调整,再做出决策决定。
二、预公开以依法、科学、及时、真实、民主为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高效、诚信,实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定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决策,需上报请示的按照有关程序规定上报。
三、根据本单位实际,应实施预公开制度的事项有:
1、涉及全局的发展战略、发展计划、工作目标及完成情况;
2、涉及全局性的重要事项或重大决策;
3、涉及城建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政策措施的出台;
4、涉及群众切身利益或群众普遍关心的重大事项决策;
5、涉及机构设置、职能和设定依据的变动;
6、涉及行政审批、审核、备案等行政职能的变动;
7、涉及重大突发事件和重要行政执法行为的处理和执行情况;
8、涉及重要专项经费的分配和使用情况;
9、其他应当实施预公开制度的事项。
四、预公开采取的方式有:
1、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向社会及公众预公开;
2、通过设立固定的信息公开栏向社会及公众预公开;
3、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及公众预公开;
4、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及公众预公开;
5、其他便于社会及公众知晓的形式。
五、预公开时间自我单位作出预公开决定向社会发布之日起,不超过7个工作日。
六、预公开制度的执行必须依法、依规办理。凡涉及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国家秘密的,不允许预公开。预公开内容应符合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
七、凡应实施预公开制度但未实施的事项,该事项不具有行政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