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对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的管理、考核和监督,认真执行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的有关规定,保证全局依法行使行政职能,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改进工作作风,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政务信息公开责任是指全局工作人员在履行政务信息公开工作职责时,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应承担的责任。
第三条 凡是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违反政务信息公开制度的,应追究其责任:
1、应公开而不公开;
2、不履行工作人员职责的;
3、违反政务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造成不良影响的;
4、其他违反政务信息公开的行为,应追究责任的。
第四条 对违反政务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局机关科室(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按以下办法追究责任:
(一)责任的区分
1、未经主管领导审核批准而作出的违反政务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行政行为,由直接承办人承担全部责任;
2、经主管领导审核批准或同意后作出的违反政务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行为,由主管领导承担主要责任,直接承办人承担次要责任;
3、经过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作出的违反政务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由主要领导承担主要责任,直接承办人承担次要责任。
(二)责任的追究
1、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告诫或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
2、影响正常工作或者给群众造成损失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取消其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3、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对科室(单位)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取消年度评优、评先资格;对领导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年度评优、评先资格,视情节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将直接责任人调离原工作岗位,并按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五条 实行政务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反馈制度。对被追究责任的科室(单位)和个人,要及时纠正错误,并将纠正情况及时反馈政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六条 被追究责任的个人,如对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应于接到通知10日内向局政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提出书面申诉意见。局政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在接到书面申诉意见后,应于10日内完成复核并将作出裁决意见,下达书面通知。
第七条 局政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全局政务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工作的监督、指导、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