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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主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务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政务信息公开工作,保证公开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严密性,防止泄密和失密现象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政务信息保密审查遵循“谁签发、谁把关,谁发布、谁负责”的原则。

第三条 保密审查的重点是公开的范围、形式、时限、程序等是否符合相关信息公开和保密规定要求。

第四条 审查的内容是公开的准确性、权威性、完整性和时效性,确保公开信息与数据的全面、真实、准确、及时,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第五条 政务信息在公开前,必须经保密审查,按下列程序实施:

(一)提出。由局各科室(单位)制定信息,列出公开的内容、范围、形式等,按层层把关的程序报有关负责人审查。

(二)审查。拟公开的信息先报科室(单位)负责人审查,再报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审查。

(三)公开。经过保密审查可以发布的信息由局人秘科或相关科室(单位)向社会公开。未经批准的,不得公开。

第六条 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务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务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第七条 应当公开的政务信息,公开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报同级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批准不予公开。对信息不能明确是否可以公开的,报上级主管部门或同级国家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八条 信息公开实行信息发布系统登记存档制度,内容包括信息发布日期、信息名称、信息编号、发布人,以及制作、审核、批准人员签字等。

第九条 对发布政务信息保密审查把关不严,导致严重后果或安全隐患的,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条 各部门不得以保密为借口,将应当公开的政务信息不予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