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220381MB1852328C/2025-09063 |
| 分 类: | 行政处罚;行政权力运行结果信息;卫生健康 ; 其他 |
| 发文机关: | 公主岭市卫生健康局 |
| 成文日期: | 2025年08月13日 |
| 标 题: | 范家屯新宇西医外科诊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
| 发文字号: | 无 |
| 发布日期: | 2025年08月14日 |
| 索引号: | 11220381MB1852328C/2025-09063 | 分 类: | 行政处罚;行政权力运行结果信息;卫生健康 ; 其他 |
| 发文机关: | 公主岭市卫生健康局 | 成文日期: | 2025年08月13日 |
| 标 题: | 范家屯新宇西医外科诊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 ||
| 发文字号: | 无 | 发布日期: | 2025年08月14日 |
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一、被处罚人(单位/个人):长春尚医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范家屯新宇西医外科诊所
二、违法事实:长春尚医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范家屯新宇西医外科诊所未按照核准登记或者备案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医生张新宇未按照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
三、行政处罚依据:
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核准登记或者备案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四条第一款:“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卫生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卫生服务”之规定。
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诊疗活动超出登记或者备案范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七条:“医师未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或者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卫生健康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二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给予罚款处罚”。及《吉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版)之规定。
四、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公卫医罚[2025]—YY—001号
五、行政处罚内容:
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贰仟伍佰元整(¥:2500.00元)并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元)的行政处罚。
六、下达行政处罚日期:2025年08月11日
七、行政处罚机关:公主岭市卫生健康局
公主岭市卫生健康局
2025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