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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381MB1852328C/2025-07583
分  类: 行政处罚;行政权力运行结果信息;卫生健康 ;  其他
发文机关: 公主岭市卫生健康局
成文日期: 2025年07月02日
标      题: 公主岭市中心医院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25年07月02日
索引号: 11220381MB1852328C/2025-07583 分  类: 行政处罚;行政权力运行结果信息;卫生健康 ;  其他
发文机关: 公主岭市卫生健康局 成文日期: 2025年07月02日
标  题: 公主岭市中心医院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25年07月02日
 公主岭市卫生健康局

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一、被处罚人(单位/个人):公主岭市中心医院

二、违法事实:公主岭市中心医院未按规定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三、行政处罚依据:

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二款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以患者为中心,加强人文关怀,严格遵守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相关规范、常规,恪守职业道德。医疗机构应当对其医务人员进行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相关规范、常规的培训,并加强职业道德教育。

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条 医疗机构应当制定并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设置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加强对诊断、治疗、护理、药事、检查等工作的规范化管理,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水平。

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可以责令暂停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规定制定和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及《吉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年版)

处罚建议:

四、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公卫医罚字[2025]-YS-003号

五、行政处罚内容:

给予公主岭市中心医院警告并罚款人民币贰万贰仟元(¥:22000.00元)的行政处罚。

六、下达行政处罚日期:2025年7月2日

七、行政处罚机关:公主岭市卫生健康局

 

公主岭市卫生健康局

2025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