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220381MB1852328C/2025-01935 |
| 分 类: | 行政处罚;行政权力运行结果信息;卫生健康 ; 其他 |
| 发文机关: | 公主岭市卫生健康局 |
| 成文日期: | 2025年03月06日 |
| 标 题: | 公主岭市格美社区直饮水站办事处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
| 发文字号: | 无 |
| 发布日期: | 2025年03月06日 |
| 索引号: | 11220381MB1852328C/2025-01935 | 分 类: | 行政处罚;行政权力运行结果信息;卫生健康 ; 其他 |
| 发文机关: | 公主岭市卫生健康局 | 成文日期: | 2025年03月06日 |
| 标 题: | 公主岭市格美社区直饮水站办事处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 ||
| 发文字号: | 无 | 发布日期: | 2025年03月06日 |
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一、被处罚人(单位/个人):公主岭市格美社区直饮水站办事处
二、违法事实:公主岭市格美社区直饮水站办事处弘扬裕府站现制现售直饮机设施周边卫生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
三、行政处罚依据:违反了《吉林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二条集中式供水应当符合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的要求。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管道直饮水和现场制售饮用水参照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执行的规定;依据《吉林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七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监督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七)管道直饮水、现场制售饮用水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
四、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公卫水罚字〔2025〕-SZ-002号
五、行政处罚内容:罚款人民币壹仟元(¥:1000.00元)
六、下达行政处罚日期:2025年3月6日
七、行政处罚机关:公主岭市卫生健康局
公主岭市卫生健康局
2025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