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220381MB1852328C/2023-35964 |
分 类: | 行政处罚;卫生健康 ; 其他 |
发文机关: | 公主岭市卫生健康局 |
成文日期: | 2023年09月14日 |
标 题: | 公主岭市卫生健康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
发文字号: | 无 |
发布日期: | 2023年09月18日 |
索引号: | 11220381MB1852328C/2023-35964 | 分 类: | 行政处罚;卫生健康 ; 其他 |
发文机关: | 公主岭市卫生健康局 | 成文日期: | 2023年09月14日 |
标 题: | 公主岭市卫生健康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 ||
发文字号: | 无 | 发布日期: | 2023年09月18日 |
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一、被处罚人(单位/个人):公主岭弘仁医院
二、违法事实:公主岭弘仁医院未按规定制定和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案
三、行政处罚依据:
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因紧急抢救未能及时填写病历的,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六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篡改,伪造,隐匿,毁灭或者抢夺病历资料”。违反了《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要点》第十五条“病历管理制度:(二)2.医疗机构病历书写应当做到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规范,并明确病历书写的格式、内容”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可以责令暂停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未按规定填写、保管病历资料、或者未按规定补记抢救病历。”之规定。
四、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公卫医罚字【2023】-YR-004号
五、行政处罚内容:给予警告并罚款人民币壹万元(¥10000.00元)的行政处罚。
六、下达行政处罚日期:2023年9月14日
七、行政处罚机关:公主岭市卫生健康局
公主岭市卫生健康局
2023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