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220381013536525D/2024-07898 |
| 分 类: | 行政许可和办事服务办理结果 ; 决定 |
| 发文机关: | 水利局 |
| 成文日期: | 2024年06月11日 |
| 标 题: | 关于公主岭禾丰牧业有限责任公司 延续取水许可证的决定书 |
| 发文字号: | 公水审〔2024〕218号 |
| 发布日期: | 2024年06月12日 |
| 索引号: | 11220381013536525D/2024-07898 | 分 类: | 行政许可和办事服务办理结果 ; 决定 |
| 发文机关: | 水利局 | 成文日期: | 2024年06月11日 |
| 标 题: | 关于公主岭禾丰牧业有限责任公司 延续取水许可证的决定书 | ||
| 发文字号: | 公水审〔2024〕218号 | 发布日期: | 2024年06月12日 |
延续取水许可证的决定书
公主岭禾丰牧业有限责任公司:
我局已受理了你单位提交的延续取水许可的申请。该项目的延续评估报告等材料已收悉。该申请符合法律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认可法》第五十条《水行政许可实施方法》第四十条及《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吉林省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准予延续你单位编号为D220184G2021-0113的取水许可证。
经现场核查,项目取水井位于公主岭市公伊路98号,年申请水量2.082万立方米。
项目取用水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区域水资源规划配置要求,取用水方案基本合理。符合地下水开采技术条件,项目取用水量符合公主岭市用水总量及用水效率控制要求,满足水资源规划配置和管理要求。
公主岭市水利局决定准予延续你单位《取水许可证》取水许可期限,自2024年6月19日至2027年6月18日。你单位需按照《延续评估报告表》提出的水资源节约、保护管理措施执行,并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另外,在取水许可有效期内如有其他可利用的水源(城镇自来水)供水时你单位必须无条件改用其他水源(地表水),禁止开采地下水,并做好原地下水井的封存和保护工作,保护好地下水。
公主岭市水利局
2024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