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220381013536701A/2023-32629 |
分 类: | 公共法律服务 ; 其他 |
发文机关: | 公主岭市司法局 |
成文日期: | 2021年06月25日 |
标 题: | 行政复议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
发文字号: | 无 |
发布日期: | 2021年07月07日 |
索引号: | 11220381013536701A/2023-32629 | 分 类: | 公共法律服务 ; 其他 |
发文机关: | 公主岭市司法局 | 成文日期: | 2021年06月25日 |
标 题: | 行政复议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 ||
发文字号: | 无 | 发布日期: | 2021年07月07日 |
第一条 为规范重大行政复议案件审查程序,提高办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司法行政部门受理审查的行政复议案件,由行政复议科主管领导及科室成员集体讨论决定。
第三条 行政复议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行政复议办案人员组织集体讨论,报主要领导决定后,召开重大行政复议案件审查会议集体讨论。
(一)案情疑难、复杂的案件;
(二)影响重大的案件;
(三)可能作出撤销、变更决定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案件;
(四)涉及法律、法规理解和适用等问题存在较大分歧的案件;
(五)其他需要集体讨论的案件。
第四条 重大行政复议案件集体讨论会议出席对象为行政复议机构领导、案件承办人及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第五条 承办人员应当自复议机构领导作出讨论决定之日起2日内,将案件初审意见和有关材料复印分送与会人员,并在一周内安排会议。
第六条 案件经集体讨论后认为应当补充调查、或需举行听证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在调查、听证后,将处理意见报行政复议机构领导决定是否再次召开重大行政复议案件集体讨论会。
第七条 重大行政复议案件集体讨论会议,由案件承办人负责汇报案件事实、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争议焦点,阐述对案件处理的初步意见,案件协办人负责制作会议笔录。参加集体讨论会的人员应当充分陈述意见,独立发表观点。
第八条 重大行政复议案件集体讨论会议笔录内容包括:主持人及参加人名单、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案由、讨论时间、各参加人发表的意见和讨论结论等。讨论结束后,笔录交所有参加人核对、签名,并附卷存档。
第九条 经集体讨论形成统一意见的,案件承办人应当根据集体讨论会意见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提交行政复议机关领导签批。
经集体讨论尚不能形成统一意见的,由行政复议机构领导提出倾向性意见,报请市政府决定。
第十条 参与集体讨论人员应遵守有关保密规定,不得向当事人或其他个人、单位泄露会议研究讨论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