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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主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信息主动公开制度

为确保我局信息主动公开工作的有效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局信息公开条例》的有关要求,特制订公主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信息主动公开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公开,是指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公开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等情况的活动。

第二条 我局信息主动公开工作遵循依法依规、全面真实、及时便民、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三条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对符合下列要求之一的政务活动应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

(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制度应主动公开的。

第四条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按照本制度第三条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务活动范围,并重点公开以下内容:

(一)文件类。

行政规范性文件。

(二)职能类。

1.机构设置、变更以及职责权限等;

2.人事任免、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试录用、表彰公示等。

(三)政策类。

1.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重大决策及实施情况;

2..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

3.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4.财政预决算和部门预决算、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使用、“三公”经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等情况;

5.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依据和标准;

6.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目录、标准、实施及监督情况;

(四)审批类。

1.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2.行政审批项目调整信息。

(五)民生类。

1.扶贫、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实施情况;

2.公益、公用事业投资建设、使用情况;

3.向社会承诺的事项及完成情况。

第五条 下列内容不予公开:

(一)确定为国家秘密和涉及国家安全的信息;

(二)依法受保护的商业秘密;

(三)依法受保护的个人隐私;

(四)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通过下列形式公开局信息:

(一)政府网站及部门网站;

(二)局信息公开栏、信息公告屏等;

(三)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

(四)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

法律、法规对信息公开形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要按照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谁公开、谁审查,谁公开、谁解释的原则做好信息主动公开工作。

第八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信息,要在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信息公开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上级的要求编制、公布信息公开指南和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

第十条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公开信息以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审查。发布的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的,应当与其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发布的信息准确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