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220381013536912R/2026-04804 |
| 分 类: | 行政处罚 ; 决定 |
| 发文机关: | 公主岭市农业农村局 |
| 成文日期: | 2026年04月28日 |
| 标 题: | 公主岭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
| 发文字号: | 公农(饲料)罚〔2026〕1号 |
| 发布日期: | 2026年05月11日 |
| 索引号: | 11220381013536912R/2026-04804 | 分 类: | 行政处罚 ; 决定 |
| 发文机关: | 公主岭市农业农村局 | 成文日期: | 2026年04月28日 |
| 标 题: | 公主岭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 ||
| 发文字号: | 公农(饲料)罚〔2026〕1号 | 发布日期: | 2026年05月11日 |
公农(饲料)罚〔2026〕1号
当事人:才XX、才X
住所:吉林省公主岭市XX乡XX村三组
才XX身份证件号码:220319XXXXXXXX2013
才 X身份证件号码:220381XXXXXXXX2017
当事人在饲料或者动物饮用水中添加禁用的盐酸克伦特罗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6年3月30日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下达给公主岭市农业农村局的检察意见书(公检刑行意〔2026〕11号)(公检刑行意〔2026〕12号):才XX、才X明知盐酸克伦特罗是国家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禁用的物质,仍用于投喂自家养殖供人食用的肉牛。2025年12月18日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以不起诉决定书(公检刑不诉〔2025〕99号)(公检刑不诉〔2025〕100号)对其宣告不起诉及不起诉理由说明书。才XX、才X违反了《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公主岭市农业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才XX、才X饲喂牛盐酸克伦特罗的行为做了询问笔录,并对公安局与检察院案件材料进行了确认。
经查,当事人在饲料或者动物饮用水中添加禁用的盐酸克伦特罗的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询问笔录二份 (12页)
2.才XX、才X双方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2页)
3.公安局刑事侦查卷宗(证据材料) (113页)
4.公安局刑事侦查卷宗(证据材料) (32页)
5.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才XX、才X各一份 (4页)
6.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才XX、才X各一份 (4页)
7.人民检察院不起诉理由说明书才XX、才X各一份(2页)
8.公安局刻录光盘二份 (2个)
9.才XX、才X户口本复印件一份 (4页)
2026年4月20日对当事人送达了公主岭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公农(饲料)罚告听〔2026〕1号},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进行陈述、申辩、申请听证。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违反了《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 使用限制使用的物质养殖动物的,应当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限制性规定。禁止在饲料、动物饮用水中添加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禁用的物质以及对人体具有直接或潜在危害的其他物质,或者直接使用上述物质养殖动物。禁止在反刍动物饲料中添加乳和乳制品以外的动物源性成分。
第四十七条第二款 在饲料或者动物饮用水中添加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禁用的物质以及对人体具有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其他物质,或者直接使用上述物质养殖动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其对饲喂了违禁物质的动物进行无害化处理,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由于当事人具有自首,系初犯偶犯无前科,如实供述,系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参照《吉林省畜牧兽医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违反《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在饲料或者动物饮用水中添加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禁用的物质以及对人体具有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其他物质养殖动物的,情节轻微的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罚款人民币350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公主岭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财会室(公主岭市铁南西街1628号)开具吉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持通知书到中国建设银行公主岭支行(东公主大街62号)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公主岭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公主岭市农业农村局
2026年 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