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注册

公主岭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专栏 >> 公主岭市农业农村局 >> 政府信息公开基础平台

索  引 号: 11220381013536912R/2025-11243
分  类: 权责事项 ;  其他
发文机关: 公主岭市农业农村局
成文日期: 2025年10月10日
标      题: 公主岭市农业农村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25年10月10日
索引号: 11220381013536912R/2025-11243 分  类: 权责事项 ;  其他
发文机关: 公主岭市农业农村局 成文日期: 2025年10月10日
标  题: 公主岭市农业农村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25年10月10日

                  公主岭市农业农村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序号 检查主体 事项名称 检查对象 依据 检查内容及标准 检查方式 联合部门 检查频次
法律 法规 规章
1 公主岭市农业农村局 对种子(种苗)的行政检查 生产企业和经营门店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条: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国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
       第四十九条第一、三款: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是种子行政执法机关。种子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种子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二)对种子进行取样测试、试验或者检验;(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生产经营档案及其他有关资料;(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违法生产经营的种子,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及运输工具等;(五)查封违法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所属的综合执法机构或者受其委托的种子管理机构,可以开展种子执法相关工作。
《吉林省农作物种子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种子生产基地和种子市场的监督管理,严厉打击违法生产经营种子、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等违法行为,提高执法和监督能力。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受理、审核、核发和监管工作。
   第五条:农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农业生产安全、提升农作物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经营水平、促进公平竞争、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的原则,依法加强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
《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发现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检查内容:1.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正证、副证检查,确认生产品种权属;2.生产经营档案检查。
以上工作内容与种子质量抽检同时进行
检查标准: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是否载有生产品种;是否建立生产经营档案。
现场检查   4次/年
2 公主岭市农业农村局 对种子质量的行政检查 生产企业和经营门店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条: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国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
      第四十六条第一款: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种子质量的监督检查。种子质量管理办法、行业标准和检验方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制定。
《吉林省农作物种子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种子质量的监督管理,指导种子生产经营企业建立种子可追溯信息系统,完善种子全程可追溯管理。   检查内容:主要农作物种子质量抽检
检查标准:芽率不低于88%、纯度不低于97%、净度不低于99%、水分不高于13%(常规种-大田用种)
现场检查   4次/年
3 公主岭市农业农村局 对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推广、销售的行政检查 生产企业和经营门店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国家对部分非主要农作物实行品种登记制度。列入非主要农作物登记目录的品种在推广前应当登记。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应当审定的农作物品种未经审定的,不得发布广告、推广、销售。应当登记的农作物品种未经登记的,不得发布广告、推广,不得以登记品种的名义销售。
《吉林省农作物种子条例》第二十八条:只从事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以及农民在当地集贸市场上出售、串换个人自繁自用剩余的常规种子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但应当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办法》第二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依照《种子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一)对应当登记未经登记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或者以登记品种的名义进行销售的;(二)对已撤销登记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或者以登记品种的名义进行销售的。 检查内容:经营备案、建立经营档案、是否以登记品种的名义进行销售
检查标准:是否备案、建立经营档案;是否以登记品种的名义进行销售
现场检查   4次/年
4 公主岭市农业农村局 对农药生产、经营、使用的监督检查 生产企业和经营门店   《农药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履行农药监督管理职责,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农药生产、经营、使用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对生产、经营、使用的农药实施抽查检测;(三)向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情况;(四)查阅、复制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五)查封、扣押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农药,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使用农药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六)查封违法生产、经营、使用农药的场所。
  检查内容:1.农药生产、经营者资质情况
2.农药生产、经营者建立农药生产、采购、销售台账情况
3.对农药产品质量的检查情况
4.对农药产品标签标识的检查情况
检查标准:1.是否健全农药生产、经营者资质
2.是否建立农药生产、采购、销售台账
3.是否存在生产、销售假劣农药、禁(限)用农药
4.是否存在包装标签不规范
现场检查 单独或联合公主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3次/年
5 公主岭市农业农村局 对农药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履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义务的监督管理 生产企业和经营门店     《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药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履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义务的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农药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未按规定履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义务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八条规定予以处罚。
检查内容:1.农药生产者、经营者建立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台账情况
2.农药生产者、经营者设置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装置情况
3.对农药使用者履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义务的监督检查情况
检查标准:1.是否建立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台账
2.是否设置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装置
3.不定期进行田间巡检,查看是否存在随意丢弃农药包装废弃物现象
现场检查   3次/年
6 公主岭市农业农村局 对肥料的监督检查 生产企业和经营门店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三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肥料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辖区内的肥料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的肥料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必要时按照规定抽取样品和索取有关资料,有关单位不得拒绝和隐瞒。对质量不合格的产品,要限期改进。对质量连续不合格的产品,肥料登记证有效期满后不予续展。
检查内容:1.检查肥料登记证情况
2.检查肥料标签标识情况
检查标准:1.肥料产品是否登记
2.肥料标签标识是否规范
现场检查   3次/年
7 公主岭市农业农村局 对农业植物检疫、复检、查验植物检疫证书及有关资料的监督检查 生产企业和经营门店   《植物检疫条例》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国家的植物检疫任务。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第四条、各级植物检疫机构的职责范围:(三)地(市)、县级植物检疫机构的主要职责:4.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繁育基地执行产地检疫。按照规定承办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调运检疫手续。对调入的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必要时进行复检。监督和指导引种单位进行消毒处理和隔离试种;6、在当地车站、机场、港口、仓库及其他有关场所执行植物检疫任务。
《吉林省农业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第七条  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派遣检疫人员进入车站、机场、邮局、港口、仓库以及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种植、加工、销售等场所,依法实施现场检疫、复检、查验植物检疫证书及有关资料,进行疫情监督调查、检疫监督,并依照规定提取样品;依法监督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进行隔离试种和对检疫物进行消毒、除害处理以及对疫情采取封锁、消灭等措施。
检查内容:1、对申报产地检疫和调运检疫的种子种苗来源查验是否具有产地检疫合格证或调运检疫合格证。2、对未经过检疫但提交申报产地检疫或调运检疫申请的种子种苗产品实施抽样检测。
检查标准:不携带检疫性有害生物
现场检查   2次/年
8 公主岭市农业农村局 对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行政检查 制种基地、种子生产经营企业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吉林省农作物种子条例》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非法转基因种子的监督管理,并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处罚权。严禁生产经营或者为种植者提供非法转基因种子。
  检查内容:1、对制种基地生产的农作物品种,使用试纸条进行现场测定转基因成分。
2、对种子生产、经营企业生产经营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抽样,委托专业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检查标准:不得含有未经审批的转基因成分。
现场检查   1次/年
9 公主岭市农业农村局 对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行政检查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产品生产基地、农产品生产散户(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九条: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执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保证其销售的农产品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并根据质量安全控制、检测结果等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承诺不使用禁用的农药、兽药及其他化合物且使用的常规农药、兽药残留不超标等。鼓励和支持农户销售农产品时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法律、行政法规对畜禽产品的质量安全合格证明有特别规定的,应当遵守其规定。
        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规定收取、保存承诺达标合格证或者其他质量安全合格证明,对其收购的农产品进行混装或者分装后销售的,应当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
       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建立健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查验等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做好承诺达标合格证有关工作的指导服务,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达标合格证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检查内容:1.农产品产地环境情况
2.农业投入品购买和使用情况
3.农产品生产记录建立情况
4.承诺达标合格证开具情况
5.现场抽样,经实验室检测
检查标准:1.查阅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资料
2.销售的农产品符合农药兽药残留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经检测合格
现场检查   5次/年
10 公主岭市农业农村局 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检查 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产品生产的监督管理,开展日常检查,重点检查农产品产地环境、农业投入品购买和使用、农产品生产记录、承诺达标合格证开具等情况。
        第五十三条: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调查了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情况;(二)查阅、复制农产品生产记录、购销台账等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关的资料;(三)抽样检测生产经营的农产品和使用的农业投入品以及其他有关产品;(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存在农产品质量安全隐患或者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五)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及农产品质量安全或者经检测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农业投入品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六)查封、扣押用于违法生产经营农产品的设施、设备、场所以及运输工具;(七)收缴伪造的农产品质量标志。
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协助、配合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不得拒绝、阻挠。
    检查内容:1.农产品产地环境情况
2.农业投入品购买和使用情况
3.农产品生产记录情况
4.承诺达标合格证开具情况
检查标准:查阅生产记录和承诺达标合格证等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资料
现场检查 单独或联合公主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次/年
11 公主岭市农业农村局 对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经营利用的监督检查 持有国家水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的企(事)业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水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经营利用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经营利用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监督管理。
       对进入集贸市场的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监督管理,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协助;在集贸市场以外经营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进行监督管理。
  检查内容:1、核查所持有的国家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人工繁育许可证是否有效。2、核查所经营利用的物种是否符合审批内容。
检查标准:所有证件必须在有效期内且与审批内容相符。
现场检查 单独或联合公主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3次/年
12 公主岭市农业农村局 对经营未经审定的水产苗种的监管 取得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生产合作社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经营未经审定的水产苗种的,责令立即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吉林省渔业管理条例》 第四十一条:渔政检查人员有权对渔业证件、渔船、渔具、渔获物、捕捞方法和渔饲料、渔药、水产苗种、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等依法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渔政检查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应当统一着装、佩戴标志、出示执法证件。
  检查内容:1.检查水产苗种生产和销售单位是否依法取得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2.重点查处出借及非法转让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违规生产和销售水产苗种。
3核实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标注的主体名称、负责人、生产地址、场所是否与实际一致。
检查标准:所有证件必须在有效期内且与审批内容相符。
现场检查   3次/年
13 公主岭市农业农村局 对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等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活动的行政检查 持有国家水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的企(事)业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八条 禁止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因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文物保护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规定取得和使用专用标识,保证可追溯,但国务院对批准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
实行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专用标识的范围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规定。
出售、利用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提供狩猎、进出口等合法来源证明。
出售本条第二款、第四款规定的野生动物的,还应当依法附有检疫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八条 禁止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等特殊情况,需要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一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其签署意见后,报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需要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经其批准。   检查内容:1、核查所持有的国家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人工繁育许可证是否有效。2、核查所经营利用的物种是否符合审批内容。
检查标准:所有证件必须在有效期内且与审批内容相符。
现场检查 单独或联合公主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3次/年
14 公主岭市农业农村局 对使用禁用渔具、禁用捕捞方法的行政检查 从事渔业生产企业和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
       
重点保护的渔业资源品种及其可捕捞标准,禁渔区和禁渔期,禁止使用或者限制使用的渔具和捕捞方法,最小网目尺寸以及其他保护渔业资源的措施,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三十八条: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的,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渔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吉林省渔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禁止使用鱼叉、鱼罩、土簗子、冰板张网、密缝箔、地笼、快钩、搬罾网等渔具捕鱼。
禁止使用爆炸物、有毒物、电力等捕捞方法捕鱼。
禁止制造、销售禁用渔具。
  检查内容:1.检查是否存在使用禁用渔具或方法的行为。2.捕捞过程是否合规,核实是否存在违规行为。3.确认使用的渔具和捕捞方法是否被列入禁用名单。4.确保捕捞活动不在禁渔期或禁渔区内进行。5.确认捕捞的水生动物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是否存在过度捕捞的情况
检查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吉林省渔业管理条例》、禁渔公告所列禁止内容。
现场检查 单独或联合公主岭市交通运输局
公主岭市市生态环境局
3次/年
15 公主岭市农业农村局 对水域滩涂养殖证的检查 持有水域滩涂养殖证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十一条第一款:国家对水域利用进行统一规划,确定可以用于养殖业的水域和滩涂。单位和个人使用国家规划确定用于养殖业的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的,使用者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本级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许可其使用该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核发养殖证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检查内容:1.检查水域滩涂的使用是否依法取得了养殖证,以及养殖证的持有人是否遵守了相关的法律法规。2.检查水域、滩涂是否依法可以用于养殖生产,以及是否存在无正当理由使水域、滩涂荒芜的情况。3.检查养殖证持有人的姓名或名称、住所等事项是否发生变更,并及时进行更新。同时,检查养殖证的收回、注销和延展等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检查标准:所有证件必须在有效期内且与审批内容相符。
现场检查   3次/年
16 公主岭市农业农村局 对渔业船舶船员持证生产的行政检查 从事渔业生产企业和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渔业船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渔业船员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接受培训,经考试或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的渔业船员证书后,方可在渔业船舶上工作。
        第三十六条: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对渔业船员持证情况、任职资格和资历、履职情况、安全记录,船员培训机构培训质量,船员服务机构诚实守信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可对船员进行现场考核。
       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时,船员、渔业船舶所有人和经营人、船员培训机构和服务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证书、材料及相关情况。
检查内容:1.检查渔业船舶是否持有合法有效的登记证书和其他必要的运营证件。2.核实船员是否具备相应的资格证书和培训证明,确保其符合渔业船舶安全管理规定。3.检查渔业船舶上配备的救生衣、救生艇、灭火器等安全设备是否齐全、有效,并处于良好状态。
检查标准:所有证件必须在有效期内且与审批内容相符。
现场检查 单独或联合公主岭市交通运输局 3次/年
17 公主岭市农业农村局 对未按规定办理渔业船舶登记证书的行政检查 从事渔业生产企业和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第三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船舶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渔港监督机关(以下称登记机关)依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船舶登记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检查内容:1.检查渔业船舶是否持有合法的船舶证书,包括船舶国籍证书、船舶登记证书、船舶检验证书、船舶航行签证簿等,是否存在缺失或过期的情况。2.确认渔业船舶的实际信息与其证书上记载的信息是否一致。这包括船名、船号、船籍港等基本信息,以及船舶的技术参数和设备配置等。3.检查渔业船舶的操作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包括船员配备、航行安全、防止污染等。
检查标准:所有证件必须在有效期内且与审批内容相符。
现场检查 单独或联合公主岭市交通运输局 3次/年
18 公主岭市农业农村局 对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的行政检查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所有者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业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十条: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农田、场院等场所进行农业机械安全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资料;(二)查验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牌照及有关操作证件;(三)检查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的安全状况,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农业机械,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停止农业机械的转移,并进行维修;(四)责令农业机械操作人员改正违规操作行为。
《吉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下列农业机械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一)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登记、核发牌证、安全技术检验;(二)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操作)人员的考试、发证和驾驶证审验;(三)在乡村道路、田间、场院进行农业机械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四)依法处理违反规定使用农业机械的行为。
  检查内容:对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进行检查,是否按规定申领牌证、是否进行年度安全技术检验。
检查标准:1.是否按照《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规定进行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注册登记、申请领取号牌、行驶证。2.是否按照《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规定进行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年度安全技术检验。
现场检查   1次/年
19 公主岭市农业农村局 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所属、控股单位的财务收支以及相关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和涉及农民负担的有关事项进行的审计监督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社区)、村民小组;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属企业;
(三)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共同开办的经济联合体;
(四)以农村集体资产全资经营或者控股经营的合作社、协会等经济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
第四十七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情况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展定期审计、专项审计。审计办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审计机关依法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接受、运用财政资金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四十八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自觉接受有关机关和组织对集体财产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
《吉林省农村审计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农村审计,是指各级农村审计机构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所属、控股单位的财务收支以及相关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和涉及农民负担的有关事项进行的审计监督。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村审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审计工作,其设立的农村审计机构负责具体审计工作。
农村审计机构的审计业务,接受国家审计机关的指导。
  第八条:农村审计机构依法行使审计监督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农村审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不得打击报复农村审计人员。
  干预农村审计活动的,农村审计人员应当如实记录,登记备查。
    第十九条:农村审计机构在审计过程中有下列职权:(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报送和提供财务计划、会计报表、合同以及有关资料;(二)检查被审计单位的有关账目、资产,查阅有关文件、资料和会议记录,参加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三)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有关证明材料。
  检查内容:(一)执行行业财务会计制度的情况、财务收支及其相关的经济活动;
(二)主营业务调整、大额投资、固定资产购建和处置等重大事项的决策程序;
(三)按照出资比例、入股合同或者协议约定上交收益情况;
(四)政府拨付、社会捐赠和扶贫的款项、物资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需要进行审计的其他事项。
检查标准:1、财务制度是否健全。
2、财务凭证、账簿、报表等数据是否真实准确。
3、集体资产是否登记成册,发包是否履行民主程序。
4、农村集体所属企业经营管理模式是否合理有效,能否为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增加收益。
现场检查
书面检查
  1次/年
20 公主岭市农业农村局 对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管理 农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 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检查内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
检查标准:生产经营单位是否按要求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现场检查   3次/年
21 公主岭市农业农村局 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的监督管理 村集体经济组织   《吉林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部门是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
    集体资产管理的日常工作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农村经济管理机构负责。其职责:(一)负责贯彻落实有关农村集体资产的法律、法规,确保集体资产的所有权、使用权不受侵犯;(二)指导监督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的管理;(三)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集体经济组织资产变动的审查、确认、产权界定、登记和资产评估;(四)确认集体经济组织在其他单位中存在的资产份额,并监督使用;(五)审计和监督集体资产结存、运用情况;(六)审计有集体资产的单位的财务情况;(七)查处涉及集体资产的违法违纪案件;(八)法律、法规授予的其他职权。
  检查内容: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情况
检查标准:符合国家、省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相关规定
现场检查   4次/年
22 公主岭市农业农村局 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合同的监督管理 村集体经济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二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等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合同管理。     检查内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及承包合同管理情况
检查标准:符合《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办法》等规定
现场检查   4次/年
23 公主岭市农业农村局 对渔业水域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从事渔业生产企业和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第三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国土资源、卫生、建设、农业、渔业等部门以及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资源保护机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检查内容:1.是否放置吸油毡、防污桶等。
2.是否进行相应的防污应急演练。
3.固废存储间设置及危险废物处置工作等。
检查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执行。
现场检查   3次/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