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220381013536912R/2025-11235 |
| 分 类: | 行政处罚 ; 公告 |
| 发文机关: | 公主岭市农业农村局 |
| 成文日期: | 2025年09月29日 |
| 标 题: | 公主岭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
| 发文字号: | 公农(渔政)罚〔2025〕2号 |
| 发布日期: | 2025年10月10日 |
| 索引号: | 11220381013536912R/2025-11235 | 分 类: | 行政处罚 ; 公告 |
| 发文机关: | 公主岭市农业农村局 | 成文日期: | 2025年09月29日 |
| 标 题: | 公主岭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 ||
| 发文字号: | 公农(渔政)罚〔2025〕2号 | 发布日期: | 2025年10月10日 |
公农(渔政)罚〔2025〕2号
当事人:XXX,男,汉族,19XX年X月XX日出生,
身份证件号码:229001XXXXXXXX,住址:吉林省公主岭市XXXXXX组。
当事人:XXX,男,汉族,19XX年X月XX日出生,
身份证件号码:2203XXXXXXXXXXXX,住址:吉林省XXXXXXXXXXX组。
当事人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案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5年X月XX日XX时许,在公主岭市XXXXXX湿地,当事人明知在2025年X月XX日XX时至X月XX日XX时的禁渔期、吉林省境内河流、胡泊、水库等水域禁渔区内使用禁用小于最小网目2.6厘米经过实际测量为1.6厘米的网具进行捕捞渔产品,举报人以XX方式举报到XXX街道派出所,XXXXX派出所将线索移到本机关,本机关到达现场后未发现当事人,举报人将当事人捕鱼的视频提供了本机关,本机关通过XXXX和询问当事人,认为当事人涉嫌刑事犯罪,2025年X月XX日将此案移送公安机关,2025年X月XX日,公安机关送达了不予立案通知书,按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理由,本机关将案件名称更改为当事人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案。当事人承认案发时渔货物为鲫鱼,数量0.85公斤,渔货物已放生,无法做市场价格评估。
当事人在公主岭市XXX街道XXX湿地捕捞的行为,属于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的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2份,证明当事人是违法行为的适格主体。
证据二:当事人《询问笔录》2份,证明当事人捕捞的时间、地点、捕获渔获物数量及进行捕捞的详细经过。
证据三:举报人《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捕鱼的事实。
证据四:《电子光盘》一张,记录举报人提供的视频材料。
证据五: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公安机关不予立案通知书,证明行刑衔接已经做完。
证据六:2025年吉林省禁渔通告,证明案发时间是在禁渔区、禁渔期。
证据七:抄网照片一张,证明捕鱼工具是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
上述证据形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具有关联性,能够相互印证,其证明效力予以确认。
本机关于2025年XX月XX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公农(渔政)罚告〔2025〕X号,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当事人没有向本机关进行陈述、申辩,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的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吉林省渔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使用小于规定最小网目尺寸的渔具进行捕捞。捕捞小型成鱼的各种网具最小网目为2.6厘米之规定,已构成了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吉林省渔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使用小于规定最小网目尺寸的渔具进行捕捞。捕捞小型成鱼的各种网具最小网目为2.6厘米。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一)违反禁渔区、禁渔期规定进行捕捞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三)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的,处以三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按照《吉林省农业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渔业渔港船舶)》第4条违法行为规定 违反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货值金额100元以下的”;“处200元以上400以下罚款”;《吉林省农业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渔业渔港船舶)》第6条违法行为规定,“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的,货值金额100元以下的”;“处300元以上500以下罚款”。本机关责令当事人改正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的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800元(XXX400元、XXX4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公主岭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财会室(公主岭市铁南西街1628号)开具吉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持通知书到中国建设银行公主岭支行(东公主大街62号)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公主岭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公主岭市农业农村局
2025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