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220381013536912R/2025-08928 |
| 分 类: | 行政处罚 ; 决定 |
| 发文机关: | 公主岭市农业农村局 |
| 成文日期: | |
| 标 题: | 公主岭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
| 发文字号: | 公农(种子)罚〔2025〕9号 |
| 发布日期: | 2025年08月08日 |
| 索引号: | 11220381013536912R/2025-08928 | 分 类: | 行政处罚 ; 决定 |
| 发文机关: | 公主岭市农业农村局 | 成文日期: | |
| 标 题: | 公主岭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 ||
| 发文字号: | 公农(种子)罚〔2025〕9号 | 发布日期: | 2025年08月08日 |
公农(种子)罚〔2025〕9号
当事人:公主岭市范家屯镇种业XX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220381MA1XXXXXX
住所(住址):公主岭市XXXX
经营者:XX
身份证件号码:230229XXXXXXXXXXXX
当事人经营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玉米种子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当事人负责的公主岭市范家屯镇XXX种业经营的XXX种子登记号GPD黄瓜(2022)XXXXXX,经查询农业农村部登记作物信息,该品种适宜种植区域包括广东、黑龙江、吉林、四川、湖北、贵州、云南地区;适期播种建议春播1月10日至5月10日。标签标注适宜种植区域包括黑龙江、吉林、内蒙古、云南、贵州、四川、湖北、广东春季种植。哈尔滨地区5月上旬-5月中旬地膜覆盖或露地种植。该品种外包装标注适宜种植区域和季节与农业农村部品种登记信息不符,标签不符合规定。当事人经营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种子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证据材料如下:
1.“厅长信箱”收文登记表1份(1页);;
2.公主岭市范家屯镇XXX种业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1页);
3.杨坤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
4.XX询问笔录1份(3页);
5.网络平台交易记录复印件1份(1页);
6.网络平台商品信息复印件1份(1页);
7.“XXXX”黄瓜种子标签正反面照片打印件1份(2页);
8.黑龙江省绿川种业有限公司销售单复印件1份(1页);
9.黑龙江省绿川种业有限公司销售退货单复印件1份(1页);
10.“XXXX”黄瓜种子销售记录复印件1份(1页);
11.农业农村部品种登记查询截图复印件1份(1页);
上述证据提取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具有关联性,能够相互认证,且均得到当事人认可,具备法定证明效力。
执法人员于2025年6月19日对当事人下达了《公主岭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公农(种子)罚告〔2025〕9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并对违法行为认识深刻,积极配合调查,认真整改,在案件调查过程中能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主动提供有关证据材料。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负责的公主岭市范家屯镇XXXX种业,2025年1月21日从黑龙江省绿川种业有限公司以2.5元/袋购进XXXX黄瓜种子50袋(2克/袋),销售了15袋,剩余35袋于2025年4月28日退回黑龙江省绿川种业有限公司。经查询该批种子标签标注适宜种植区域和季节,与农业农村部登记不符。
当事人经营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种子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条第二款:标签应当标注种子类别、品种名称、品种审定或者登记编号、品种适宜种植区域及季节、生产经营者及注册地、质量指标、检疫证明编号、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编号和信息代码,以及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品种适宜种植区域不得超过审定、登记公告及省级农业主管部门引种备案公告公布的区域。审定、登记以外作物的适宜区域由生产经营者根据试验确定。
种植季节是指适宜播种的时间段,由生产经营者根据试验确定,应当具体到日,采用下列示例:5月1日至5月20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二)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
参照吉林省农业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农作物种子),标签不符合规定一个违法品种,处二千元罚款。对当事人拟做出如下处罚意见:
1.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公主岭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财会室(公主岭市铁南西街1628号)开具吉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持通知书到中国建设银行公主岭支行(东公主大街62号)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公主岭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公主岭市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公主岭市农业农村局
2025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