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220381013536912R/2025-06594 |
分 类: | 行政处罚 ; 决定 |
发文机关: | 公主岭市农业农村局 |
成文日期: | |
标 题: | 公主岭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
发文字号: | 公农(种子)罚〔2025〕7号 |
发布日期: | 2025年06月17日 |
索引号: | 11220381013536912R/2025-06594 | 分 类: | 行政处罚 ; 决定 |
发文机关: | 公主岭市农业农村局 | 成文日期: | |
标 题: | 公主岭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 ||
发文字号: | 公农(种子)罚〔2025〕7号 | 发布日期: | 2025年06月17日 |
公农(种子)罚〔2025〕7号
当事人:公主岭市xxx种子商店(张xx)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经营场所:吉林省公主岭市xxx对面
经营者:张xx
身份证号:xxx
当事人经营未按规定备案种子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5年5月9日,公主岭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对宇xxx涉嫌无证生产经营假种子案(该案已移交公安)的调查过程中,发现在xx仓库储存xxx玉米种子,经调查是当事人通过刘xx储存的,该批种子为2023-2024经营季的种子,在询问笔录中张xx所述2024年3月份从厂家发了5000袋xxx玉米种子,购进价格40元/袋,45元/袋价格销售了1600袋,货值为225000元,销售到农安、德惠、榆树、九台梨树等地,剩余种子就放在xxx仓库里了,该种子经过有资质检验单位检验为合格种子,但查询核实当事人经营这个玉米品种都没有按规定备案。当事人经营未按规定备案种子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公主岭市xxx种子商店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张xx身份证复印件1份;检验报告4份;种子生产经营备案管理系统查询件1份;张xx询问笔录1份;涉案种子图片2份。
上述证据提取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具有关联性,能够相互认证,且均得到当事人认可,具备法定证明效力。
本机关执法人员于2025年5月30日对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公农(种子)罚告〔2025〕7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并对违法行为认识深刻,积极配合调查,认真整改,在案件调查过程中能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主动提供有关证据材料。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经营未按规定备案的xxx玉米种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八条“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有效区域由发证机关在其管辖范围内确定。种子生产经营者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或者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生产经营者以书面委托生产、代销其种子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但应当向当地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备案。”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林业草原(一)销售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二)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三)涂改标签的;(四)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五)种子生产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种子或者受委托生产、代销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之规定,和《吉林省农业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中未按规定备案的,一个违法品种,处两千元罚款,货值金额超过2万元的,向上浮动1个处罚额度档次,直至2万元上限之规定,因当事人经营涉案种子持续时间长等因素,不符合《吉林省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领域“首违不罚”清单(第一批)》中危害后果轻微、及时改正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处以罚款人民币4500.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公主岭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财会室(公主岭市铁南西街1628号)开具吉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持通知书到中国建设银行公主岭支行(东公主大街62号)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公主岭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公主岭市农业农村局
2025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