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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381013536912R/2025-06589
分  类: 行政处罚 ;  决定
发文机关: 公主岭市农业农村局
成文日期:
标      题: 公主岭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文字号: 公农(种子)罚〔2025〕6号
发布日期: 2025年06月17日
索引号: 11220381013536912R/2025-06589 分  类: 行政处罚 ;  决定
发文机关: 公主岭市农业农村局 成文日期:
标  题: 公主岭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文字号: 公农(种子)罚〔2025〕6号 发布日期: 2025年06月17日
 

公主岭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种子)罚〔20256

 

事人:吉林公主岭xxx种业经销处(唐x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经营场所:吉林省公主岭市xxx

经营者:唐x

身份证号:xxx

当事人经营未按规定备案的种子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559,公主岭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对宇xxx涉嫌无证生产经营假种子案(该案已移交公安)的调查过程中,发现xxx仓库储存600袋左右的xxx玉米种子是当事人储存的,在询问笔录中吉林公主岭xxx种业经销处委托人苏x所述自己商店没有备案,吉林公主岭xxx种业经销处,购进2000xxx玉米种子,销售剩余600袋左右种子放在了刘xx库里,进货价是45/袋,销售价格48/袋,货值为96000元,生产厂家发票直接开给了经销商,吉林公主岭xxx种业经销处没有备案,但事实上存在经营行为,应当认定为经营未按规定备案种子。当事人经营未按规定备案的种子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有吉林公主岭xxx种业经销处营业执照1份;吉林公主岭xxx种业经销处经营者唐x份证复印件1份;唐x授权委托书1份;检验报告4份;种子生产经营备案管理系统查询件1份;x身份证复印件1;苏x询问笔录1份;涉案种子图片2份。

上述证据提取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具有关联性,能够相互认证,且均得到当事人认可,具备法定证明效力。

本机关执法人员于2025530日对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公农(种子)告〔20256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并对违法行为认识深刻,积极配合调查,认真整改,在案件调查过程中能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主动提供有关证据材料。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经营未按规定备案的xxx玉米种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八条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有效区域由发证机关在其管辖范围内确定。种子生产经营者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或者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生产经营者以书面委托生产、代销其种子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但应当向当地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备案。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林业草原(一)销售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二)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三)涂改标签的;(四)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五)种子生产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种子或者受委托生产、代销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之规定和吉林省农业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中未按规定备案的,一个违法品种,处两千元罚款,货值金额超过2万元的,向上浮动1个处罚额度档次,直至2万元上限之规定,因当事人经营涉案种子持续时间长等因素,不符合《吉林省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领域“首违不罚”清单(第一批)》中危害后果轻微、及时改正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处以罚款人民币3500.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公主岭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财会室(公主岭市铁南西街1628号)开具吉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持通知书到中国建设银行公主岭支行(东公主大街62号)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公主岭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公主岭市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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