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220381013536912R/2024-08810 |
分 类: | 行政处罚 ; 决定 |
发文机关: | 公主岭市农业农村局 |
成文日期: | 2024年06月27日 |
标 题: | 公主岭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
发文字号: | 公农(种子)罚〔2024〕5号 |
发布日期: | 2024年06月27日 |
索引号: | 11220381013536912R/2024-08810 | 分 类: | 行政处罚 ; 决定 |
发文机关: | 公主岭市农业农村局 | 成文日期: | 2024年06月27日 |
标 题: | 公主岭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 ||
发文字号: | 公农(种子)罚〔2024〕5号 | 发布日期: | 2024年06月27日 |
公农(种子)罚〔2024〕5号
当事人:魏XX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经营场所:公主岭市范家屯镇XXXX
经营者:魏XX
身份证件号码:XXXX
当事人推广、销售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的种子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4年5月9日公主岭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公主岭市范家屯镇XXXX进行检查,检查过程中发现该商社销售XXX玉米种子《欠据》一张,当事人的XXXX平时由被委托人宋XX经营,2023年12月10日,当事人的妹妹魏XX去XXXX购买玉米种子,宋XX将未经审定的玉米品种XXX介绍给魏XX,并无偿给她9小袋种植。通过中国种业信息网大数据品种审定查询XXX为应当审定未经审定品种,被委托人宋XX询问笔录承认XXX玉米种子标签上没有审定编号,当事人推广、销售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的种子,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2. 宋XX身份证复印件1份
3. 陈XX身份证复印件1份
4. 魏XX身份证复印件1份
5. 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6. 种子销售凭证(欠据)复印件1份
7. 魏XX询问笔录1份
8. 宋XX询问笔录1份
9. 魏XX询问笔录1份
10. 陈XX询问笔录1份
11. 授权委托书1份
12. 中国种业信息网大数据品种审定查询1份
13. 执法人员检查照片1份。
上述证据提取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具有关联性,能够相互认证,且均得到当事人认可,具备法定证明效力。
公主岭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6月4日对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公农(种子)罚告听〔2024〕5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权利。并对违法行为认识深刻,积极配合调查,认真整改,在案件调查过程中能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主动提供有关证据材料。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推广、销售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的XXX玉米种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三条“应当审定的农作物品种未经审定的,不得发布广告、推广、销售。”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一)对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销售的;(二)作为良种推广、销售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林木品种的;(三)推广、销售应当停止推广、销售的农作物品种或者林木良种的;(四)对应当登记未经登记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或者以登记品种的名义进行销售的;(五)对已撤销登记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或者以登记品种的名义进行销售的。”之规定和《吉林省农业农村厅种子案件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对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销售的,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下(包括无违法所得)处二万元罚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处以罚款人民币20000.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公主岭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财会室(公主岭市铁南西街1628号)开具吉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持通知书到中国建设银行公主岭支行(东公主大街62号)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公主岭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公主岭市农业农村局
2024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