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220381013536947C/2026-05000 |
| 分 类: | 行政处罚 ; 公告 |
| 发文机关: | 公主岭市教育局 |
| 成文日期: | 2026年05月13日 |
| 标 题: | 公主岭市教育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
| 发文字号: | 无 |
| 发布日期: | 2026年05月15日 |
| 索引号: | 11220381013536947C/2026-05000 | 分 类: | 行政处罚 ; 公告 |
| 发文机关: | 公主岭市教育局 | 成文日期: | 2026年05月13日 |
| 标 题: | 公主岭市教育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 ||
| 发文字号: | 无 | 发布日期: | 2026年05月15日 |
一、被处罚人(单位/个人):当事人李**
二、违法事实:当事人李**未经审批开展学科类校外培训
三、行政处罚依据:
依据《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十六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依法从重处罚:(一)实施校外培训违法行为被处理后两年内再次实施校外培训违法行为的;(二)危害后果严重,造成严重恶劣社会影响的;(三)同时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措施的;(四)伪造、涂改或者转移、销毁证据的;(五)拒绝、阻碍或者以暴力威胁行政执法人员执法的;(六)属于中小学在职教师且培训内容为学科类校外培训的;(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重处罚的。”、“第十八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变相开展学科类校外培训,尚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条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退还所收费用,予以警告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处 5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一)通过即时通讯、网络会议、直播平台等方式有偿开展校外培训的;(二)利用居民楼、酒店、咖啡厅等场所有偿组织开展“一对一”“一对多”等校外培训的;(三)以咨询、文化传播、素质拓展、竞赛、思维训练、家政服务、家庭教育指导、住家教师、众筹私教、游学、研学、冬夏令营、托管等名义有偿开展校外培训的;(四)其他未经审批开展学科类校外培训,尚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条件的。”之规定。
四、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公教罚字〔2026〕第7号
五、行政处罚内容:对当事人李**作出责令停止举办学科类培训、退还所收费用,并处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六、下达行政处罚日期: 2026年4月30日
七、行政处罚机关:公主岭市教育局
公主岭市教育局
2026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