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220381013536947C/2026-04999 |
| 分 类: | 行政处罚 ; 公告 |
| 发文机关: | 公主岭市教育局 |
| 成文日期: | 2026年05月13日 |
| 标 题: | 公主岭市教育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
| 发文字号: | 无 |
| 发布日期: | 2026年05月15日 |
| 索引号: | 11220381013536947C/2026-04999 | 分 类: | 行政处罚 ; 公告 |
| 发文机关: | 公主岭市教育局 | 成文日期: | 2026年05月13日 |
| 标 题: | 公主岭市教育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 ||
| 发文字号: | 无 | 发布日期: | 2026年05月15日 |
一、被处罚人(单位/个人):当事人刘**
二、违法事实:当事人刘**未经审批开展学科类校外培训
三、行政处罚依据:
依据《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十四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校外培训主管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校外培训主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十六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依法从重处罚:(一)实施校外培训违法行为被处理后两年内再次实施校外培训违法行为的;(二)危害后果严重,造成严重恶劣社会影响的;(三)同时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措施的;(四)伪造、涂改或者转移、销毁证据的;(五)拒绝、阻碍或者以暴力威胁行政执法人员执法的;(六)属于中小学在职教师且培训内容为学科类校外培训的;(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重处罚的。”、“第十七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审批开展校外培训,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擅自举办校外培训机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民政或者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责令停止举办、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一)线下培训有专门的培训场所,线上培训有特定的网站或者应用程序;(二)有2名以上培训从业人员;(三)有相应的组织机构和分工。”之规定。
四、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公教罚字〔2026〕第6号
五、行政处罚内容:对当事人刘**作出责令停止举办学科类培训、退还所收费用,并处违法所得两倍罚款143700元的行政处罚。
六、下达行政处罚日期: 2026年4月30日
七、行政处罚机关:公主岭市教育局
公主岭市教育局
2026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