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220381MB1874754P/2024-11397 |
| 分 类: | 行政处罚 ; 决定 |
| 发文机关: | 公主岭市自然资源局 |
| 成文日期: | |
| 标 题: | 行政处罚决定书 公自然资执(规)罚 [2024] 第25号 |
| 发文字号: | 无 |
| 发布日期: | 2024年08月22日 |
| 索引号: | 11220381MB1874754P/2024-11397 | 分 类: | 行政处罚 ; 决定 |
| 发文机关: | 公主岭市自然资源局 | 成文日期: | |
| 标 题: | 行政处罚决定书 公自然资执(规)罚 [2024] 第25号 | ||
| 发文字号: | 无 | 发布日期: | 2024年08月22日 |
公自然资执(规)罚 [2024] 第25号
公主岭润梵木业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4年 7月 9日对你公司未批先建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公司于2009年4月,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规划主管部门审批,擅自在吉林省公主岭市大岭镇工业园区(地点南道村)开工建设一栋厂房及二层办公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以及《吉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九条之规定。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公主岭润梵木业有限公司于2009年4月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规划主管部门审批,擅自在吉林省公主岭市大岭镇工业园区(地点南道村)开工建设一栋厂房及二层办公楼工程清单计价编制告。
我局已于2024年8月5日依法向你进行了告知(听证告知),你公司未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申请等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和《吉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一条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关于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五条第三款 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补办规划审批手续;
2、处以工程总造价百分之五罚款;即罚款人民币63771.4元,即(1275428元×0.05)。
履行方式和期限:限15日内到公主岭市自然资源局指定的银行账户缴纳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依法向公主岭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其中对于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应当在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 赵晓文 梁士爽
电 话: 0434-6295491
地 址: 公主岭市光明路125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