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220381013536314X/2021-25414 |
| 分 类: | 权责事项;其他 ; 通知 |
| 发文机关: | 公主岭市发展和改革局 |
| 成文日期: | 2021年11月22日 |
| 标 题: | 关于印发《公主岭市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 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公发改联〔2021〕30号 |
| 发布日期: | 2021年11月22日 |
| 索引号: | 11220381013536314X/2021-25414 | 分 类: | 权责事项;其他 ; 通知 |
| 发文机关: | 公主岭市发展和改革局 | 成文日期: | 2021年11月22日 |
| 标 题: | 关于印发《公主岭市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 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
| 发文字号: | 公发改联〔2021〕30号 | 发布日期: | 2021年11月22日 |
关于印发《公主岭市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 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各开发区,各相关单位及企业:
按照国家和省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市发改局、市住建局、市城市执法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联合制定了《公主岭市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 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工作实施方案》,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公主岭市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 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工作实施方案》
公主岭市发展和改革局 公主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公主岭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公主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主岭市财政局 公主岭市自然资源局
2021年11月22日
公主岭市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 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0]129号)和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会等部门 《关于印发<吉林省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 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吉发改价格联〔2021〕11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等决策部署,按照坚持权责对等、清费顺价、标本兼治、稳步推进的基本原则,压实责任,多措并举,清理软环境。扎实清理取消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不合理收费,完善价格形成机制、提升服务水平,改善发展环境,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
二、工作目标
(一)短期目标。自2021年3月1日国务院办公厅《意见》施行后,对《意见》中规定不合理收费项目一律取消;同时对没有合法有效政策依据的收费项目全部取消;加快完善价格形成机制。
(二)中长期目标。到2025年,清理规范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取得明显成效,科学、规范、透明的价格形成机制基本建成,水电气暖等产品和服务供给的质量和效率明显提高。
三、工作任务
按照《意见》中明确的内容,全部进行清理规范。
(一)
清理取消不合理收费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清理取消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环节的不合理收费和接入工程的不合理费用,政府部门和相关机构清理取消其他各类不合理收费。主要包括:
1.供水环节收费。取消供水企业及其所属或委托的安装工程公司在用水报装工程验收接入环节向用户收取的接水费、增容费、报装费等类似名目开户费用,以及开关闸费、竣工核验费、竣工导线测量费、管线探测费、勾头费、水钻工程费、碰头费、出图费等类似名目工程费用。(责任单位:发改局、财政局、住建局、执法局、市场监管局,各乡镇、街道,各开发区、园区、工业集中区,各相关企业按职责分工负责)
2.供电环节收费。取消供电企业及其所属或委托的安装工程公司在用电报装工程验收接入环节向用户收取的移表费、计量装置赔偿费、环境监测费、高压电缆介损试验费、高压电缆震荡波试验费、低压电缆试验费、低压计量检测费、互感器试验费、网络自动化费、配电室试验费、开闭站集资费、调试费等类似名目费用。(责任单位:发改局、财政局、住建局、执法局、市场监管局,各乡镇、街道,各开发区、园区、工业集中区,各相关企业按职责分工负责)
3.供气环节收费。取消燃气企业应通过配气价格回收成本的收费项目,包括:涉及建筑区划红线外市政管网资产的增压费、增容费等类似名目费用;涉及市政管网至建筑区划红线连接的接驳费、开通费、接线费、切线费、吹扫费、放散费等建设及验收接入环节费用;涉及建筑区划红线内至燃气表的设施维修维护、到期表具更换等费用。取消与建筑区划红线内燃气工程安装不相关或已纳入工程安装成本的收费项目,包括开口费、开户费、接口费、接入费、入网费、清管费、通气费、点火费等类似名目费用。(责任单位:发改局、财政局、住建局、执法局、市场监管局,各乡镇、街道,各开发区、园区、工业集中区,各相关企业按职责分工负责)
4.供暖环节收费。取消北方采暖地区城镇集中供热企业向用户收取的接口费、集中管网建设费、并网配套费等类似名目费用。建筑区划红线内属于用户资产的供热设施经验收合格依法依规移交供热企业管理的,相关维修维护等费用由供热企业承担,纳入企业经营成本,不得另行向用户收取。(责任单位:发改局、财政局、住建局、执法局、市场监管局,各乡镇、街道,各开发区、园区、工业集中区,各相关企业按职责分工负责)
5.接入工程费用。在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的投资界面应延伸至用户建筑区划红线,除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另有规定外,不得由用户承担建筑区划红线外发生的任何费用。从用户建筑区划红线连接至公共管网发生的入网工程建设,由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承担的部分,纳入企业经营成本;按规定由政府承担的部分,应及时拨款委托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建设,或者由政府直接投资建设。(责任单位:发改局、财政局、住建局、执法局、市场监管局,各乡镇、街道,各开发区、园区、工业集中区,各相关企业按职责分工负责)
6.其他各类收费。严禁政府部门、相关机构对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计量装置强制检定收费;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或用户自愿委托相关机构对计量装置进行检定的,按照“谁委托、谁付费”原则,检定费用由委托方支付,但计量装置经检定确有问题的,由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承担检定费用,并免费为用户更换合格的计量装置。严禁向用户收取水电气热计量装置费用。任何单位代收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费时,严禁向用户加收额外费用。建筑区划红线内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管网的建设安装、更新改造、维修维护等费用已由政府承担的,不得再向用户收取。新建商品房、保障性住房等建筑区划红线内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管线及配套设备设施的建设安装费用统一纳入房屋开发建设成本,不得另外向买受人收取;投入使用后,可依法依规移交给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实行专业化运营管理,相关运行维护等费用纳入企业经营成本。(责任单位:发改局、住建局、执法局、市场监管局,各乡镇、街道,各开发区、园区、工业集中区,各相关企业按职责分工负责)
以上收费项目,没有合法有效政策依据的自2021年3月1日起全部取消。2021年3月1日前已按原有供地条件及当时状况签订有关合同的建设项目,原则仍按原有政策规定或合同约定执行;3月1日以后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及改扩项目按本实施方案执行。
(二)开展集中整治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行为专项行动
11-12月,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集中整治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行为专项行动,对违法违规典型案例,要及时向社会公开曝光,发挥警示作用。重点检查规范经营者收费行为:服务企业应在其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及企业网站上明确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及收费标准等,实行明码标价。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企业应抄表到户、服务到户,严格按照政府规定的销售价格向终端用户收取水电气暖费用。对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企业暂未直抄到户的终端用户,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水电气暖费用中加收其他费用,对具备表计条件的终端用户,应按照政府规定的销售价格执行;对不具备表计条件的终端用户,水电气暖费用应由终端用户公平分摊。物业公共部位、共用设施和配套设施的运行维护费用等,应通过物业费、租金或公共收益解决,不得以水电气暖费用为基数加收服务类费用。经营者要建立健全各项收费及费用分摊相关信息的公示制度,及时向终端用户公开。严禁以强制服务、捆绑收费等形式收取不合理费用。严禁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企业实施垄断行为,对违反反垄断法、妨碍市场公平竞争、损害其他市场主体和消费者利益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责任单位:市场监管局、发改局、住建局、执法局,各乡镇、街道,各开发区、园区、工业集中区,各相关企业按职责分工配合)
四、完善供水供气供暖价格形成机制
在落实好国家关于电价形成机制的同时,逐步完善供水、供气、供暖价格形成机制。在严格成本监审的基础上,综合考虑企业生产经营及行业发展需要、社会承受能力、促进全社会节约资源等因素,合理制定并动态调整供水、供气、供暖价格。(责任单位:发改局、住建局、执法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严格规范价格收费行为
(一)明确可保留的收费项目。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设施产权分界点以后至用水用电用气用热器具前,为满足用户个性化需求所提供的延伸服务等,由企业明确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允许收取合理费用。各行业收费企业应做好公示工作,实行明码标价。(责任单位:发改局、住建局、执法局、市场监管局,各乡镇、街道,各开发区、园区、工业集中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规范政府定价行为。对市场竞争不充分、仍具有垄断性的少数经营服务性收费,按照国家和省要求,适时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少数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工程安装收费,要合理确定利润率,偏高的要尽快降低。(责任单位:发改局、住建局、执法局、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规范经营者收费行为。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应抄表到户、服务到户,严格按照政府规定的销售价格向终端用户收取水电气暖费用。对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暂未直抄到户的终端用户,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水电气暖费用中加收其他费用,对具备表计条件的终端用户,应按照政府规定的销售价格执行;对不具备表计条件的终端用户,水电气暖费用应由终端用户公平分摊。物业公共部位、共用设施和配套设施的运行维护费用等,应通过物业费、租金或公共收益解决,不得以水电气暖费用为基数加收服务类费用。经营者要建立健全各项收费及费用分摊相关信息的公示制度,及时向终端用户公开。严禁以强制服务、捆绑收费等形式收取不合理费用。严禁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实施垄断行为,对违反反垄断法、妨碍市场公平竞争、损害其他市场主体和消费者利益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责任单位:市场监管局、发改局、住建局、执法局,各乡镇、街道,各开发区、园区、工业集中区,各相关企业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提升服务水平
(一)健全行业管理制度和技术标准体系。要加快完善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等城市基础设施规划、工程设计、工程建设、工程验收、运行维护等制度规定,明确工程验收标准和程序,加强标准协调衔接,加快形成系统性技术标准体系。对于已有技术标准的,要进一步梳理完善,及时调整不合理规定。(责任单位:住建局、执法局、自然资源局,各乡镇、街道,各开发区、园区、工业集中区,各相关企业按职责分工配合)
(二)加快完善行业服务质量体系。要按照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制定完善供水供气供暖行业服务质量规范和评价体系。加强行业服务质量管理,通过采取行业服务质量评估、公开通报行业服务情况等方式,提升行业整体服务质量。(责任单位:住建局、执法局,各乡镇、街道,各开发区、园区、工业集中区,各相关企业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不断提高企业服务水平。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要增强服务意识,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向用户提供安全、便捷、稳定、价格合理的产品和服务。制定简捷、标准化的服务办理流程,公开服务标准、资费标准等信息,严格落实承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责任单位:住建局、执法局、市场监管局、财政局,各乡镇、街道,各开发区、园区、工业集中区,各相关企业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改善发展环境
(一)提升市政配套基础设施规划建设管理水平。
市政配套基础设施要坚持“先规划后建设、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加强专项规划编制,统筹城镇基础设施规划、建设和管理,确保老城区与新城区及园区互联互通,地上与地下整体协调,避免条块分割、多头管理。储备土地应进行必要的前期开发建设,完善与地块相关的道路及供水供电供气等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方案,落实工程建设资金,确保市政配套基础设施与建设项目同步使用。与储备土地直接相关的市政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费用,可按规定纳入土地开发支出,不得由供水供电供气企业负担。(责任单位:住建局、执法局、自然资源局、财政局,各乡镇、街道,各开发区、园区、工业集中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快放开经营服务市场。
深化供水供电供气行业体制机制改革,进一步放开市场准入限制,推动向规模化、集约化、跨地区经营方向发展,促进行业提质增效。有条件的地方应优先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混合经营等方式,引导社会资本有序进入,增加市场供给。创新项目投资运营管理方式,实行投资、建设、运营和监管分开,促进设计施工、工程验收、运行维护等环节公平竞争。鼓励推进企业主营业务和工程设计施工业务分离,同步加强工程设计审查、施工监理、竣工验收等工作,确保工程质量。(责任单位:住建局、执法局、自然资源局、财政局,各乡镇、街道,各开发区、园区、工业集中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制度。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时完善和清理规范性文件,合理界定政府、企业、用户的权利义务。尤其对建筑区划红线内外的工程,要分清管网设施设备产权和运行维护、抢修、更新改造的责任,明晰管理边界,确保主体明确、权责相符。(责任单位:住建局、执法局、司法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切实抓好政策落实
(一)加强组织领导,稳妥推进实施。要充分认识清理规范供水供电供气行业收费的重要意义,切实提高政治站位,统一思想,强化责任担当。取消收费项目后属于公共服务范围的,应通过财政补贴、价格补偿等方式保障公共服务供给。特别是对需要理顺价格的,要注意把握合适时机、节奏和力度,重点关注、充分评估对低收入群体的影响,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做好兜底保障工作地。对采取特许经营等方式的供水供电供气企业,要合理制定相关收费标准,明确政府付费和使用者付费的界限,妥善处理好价格补偿和政府补贴的关系,保障项目正常运营。(责任单位:发改局、住建局、执法局、财政局、市场监管局,各乡镇、街道,各开发区、园区、工业集中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强宣传引导,强化监督检查。各部门要通过多种渠道、多种方式广泛宣传清理规范供水供电供气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意义,及时准确解读政策,提高政策知晓率,密切关注并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舆论氛围。供水供电供气企业要按照“规范化、标准化、便民化”要求,全面梳理自查现行收费项目和标准,取消不合理收费项目,纠正强制性收费,降低偏高收费标准。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规范经营者涉及供水供电供气收费的行为,督促经营者实施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组织开展全区供水供电供气行业收费检查,严肃查处各类价格违法和垄断行为。对违法违规典型案例,要及时向社会公开曝光,发挥警示作用。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供水供电供气行业经营服务行为监管,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引导行业协会发布行业自律公约,加强对从业机构和从业人员服务行为的约束和管理。(责任单位:发改局、住建局、执法局、市场监管局,各乡镇、街道,各开发区、园区、工业集中区,各相关企业按职责分工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