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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主岭市发改局关于行政执法主体、人员、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的公示
为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确保公开、公平、公正执法,把本部门行政执法活动纳入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的轨道,特公示以下内容。
一、执法主体
公主岭市发展和改革局(公主岭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二、执法人员
序号 |
姓名 |
执法证编号 |
1 |
李欣格 |
07010803001 |
2 |
薛吉莉 |
07010803008 |
三、执法权限
序号 |
权限 |
序号 |
权限 |
1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 |
18 |
对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处罚 |
2 |
石油天然气管道受限制区域施工保护方案许可 |
19 |
对侵占和破坏人民防空战备仓库用地的处罚 |
3 |
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范围内特定施工作业许可 |
20 |
对故意损坏人民防空设施或者在人民防空工程内生产、储存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等危险品的处罚 |
4 |
城市地下交通干线及其他地下工程兼顾人民防空需要审查 |
21 |
对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处罚 |
5 |
地下空间开发和利用的人民防空规划审批 |
22 |
对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处罚 |
6 |
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报建审批 |
23 |
对不按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处罚 |
7 |
人民防空警报设施拆除审批 |
24 |
对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防空地下室或少于国家规定面积的处罚 |
8 |
拆除和报废人防工程审批 |
25 |
对修建人防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在60日内向人防主管部门移交人防工程竣工图纸资料的处罚 |
9 |
涉案财产价格认定 |
26 |
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将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报人防主管部门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处罚 |
10 |
涉税财物价格认定 |
27 |
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不合格的人防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处罚 |
11 |
涉纪检监察案件财物价格认定 |
28 |
对未经批准,擅自改造、装修人防工程的处罚 |
12 |
商品房预售阶段人防义务履行情况审核 |
29 |
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违反人防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处罚 |
13 |
房地产权属登记阶段人防义务履行情况审核 |
30 |
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办理(可以与施工许可证合并办理) |
14 |
对价格监测工作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
31 |
人民防空工程、兼顾人民防空需要的地下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联合验收、统一备案) |
15 |
对未经批准,擅自拆除报废人民防空工程的处罚 |
32 |
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登记 |
16 |
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处罚 |
33 |
使用人防工程期间转让或改变用途的批准 |
17 |
对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补偿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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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执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1996年10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8号公布自1997年1月1日起实行)第五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通过)第五十五条、五十六条、五十七条、五十八条、五十九条、六十条、六十一条、六十二条规定。
3.其他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
五、执法程序
1、线索来源。专项执法检查、“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日常监督管理;媒体曝光;上级交办;举报投诉;其他单位转办。对举报投诉、交办转办中属于人防执法范围的,予以受理,不属于的应当说明理由。
2、立案。有以下情形的,可以立案:有明确违法主体;涉嫌违反法律法规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处罚追溯期间内的。根据违法线索填写《立案审批表》,载明案件来源、当事人信息、案件基本情况,承办科室提出初步意见,报办分管领导审批,确定是否立案。
3、调查取证。指派不少于2名执法人员进行现场调查,执法人员要向当事人表明身份、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和义务。调查取证主要包括对当事人、证人的询问和对现场的检查勘验等。对违反人防法律法规的,应责令停止违法违规行为,出具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
4、法治审核。对执法人员调查的案件事实、证据、处罚依据和处罚建议进行审核。审核后,应委托相关法规科室进行再次审核,并签署书面意见。
5、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对符合听证条件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听证程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执行。
6、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应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90日内作出,并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3日内依法送达当事人。
7、执行。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起15日内履行处罚义务。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可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
8、申请强制执行。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应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六、救济途径
1.当事人对本局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2.在本局作出具体行政执法决定之前,依法符合听证条件的,当事人有权要求听证。
3.当事人对本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法决定60日内向公主岭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法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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