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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价格工作规则

  评审价格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局评审价格工作,提高政府制定价格的科学性,根据《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规则所称评审价格工作,是指长春市物价局在制定或调整列入省委托长春市定价目录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及收费标准的过程中,对技术性、专业性较强、成本核算比较复杂的重要价格和收费标准,由局评审价格委员会组织专家审价组或采取其他形式对申请人提交的定价成本合理性及其他相关问题进行论证,提出制定或调整价格和收费标准的建议及其理由,以便做出科学的的价格决策。

    第三条  局评审价格委员会由各位局长、各部门负责人以及社会上聘请的相关技术、经济、财会和法律等方面专家组成。

  专家审价组原则上从局评审价格委员会中随机选取。参加专家审价组人数根据评审工作需要确定,一般为6—10人。

  参加评审的工作人员如与被评审的商品和服务的生产或经营者以及收费单位有直接利益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四条  评审价格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定价、收费成本的合理性。

  (二)商品或服务市场状况及其发展前景;

  (三)生产技术和工艺的创新性、产品生命周期以及服务水平的高低。

  (四)制定或调整价格和收费标准的建议。

  (五)制定或调整价格和收费标准对相关行业和消费者的影响分析以及相应的政策建议。

  (六)需要评审的其他内容。

    第五条  评审价格的形式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重要的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可以采取组建审价组的形式先进行评审,再提交局评审价格委员会审议;其他项目可由业务处直接提交局评审价格委员会审议。

    第六条  组建审价组进行评审应做以下工作:

  (一)选定评审工作人员、专家组成审价组,并确定审价组组长。

  (二)将制定或调整价格和收费标准的有关文件资料以及评审要求送审价组成员。

  (三)请制定或调整价格和收费标准的申请人陈述并回答审价组成员提出的问题。

  (四)审价组组长负责组织参加评审的成员进行评审,形成审价组评审意见。

  (五)审价组组长负责审将审价组评审意见提交局评审价格委员会审议。审价组内有不同意见,应当注明。

    第七条  业务处直接提交局评审价格委员会评审应做以下工作:

  (一)在集体审议前业务处将制定或调整价格和收费标准的有关资料送达到局评审价格委员会的各位成员。

  (二)请制定或调整价格和收费标准的申请人陈述并回答评审价格委员会提出的问题。

  (三)局评审价格委员会进行讨论和审议。

  (四)根据讨论意见形成会议纪要。

    第八条  专家审价组评审意见及局评审价格委员会的会议纪要连同申请人的申请材料一同作为制定或调整价格和收费标准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相关业务处室应当做好评审目标确定、评审方式选择和评审的组织工作,并做好评审意见及其他资料的记录、整理和归档等工作。

    第十条参加评审的成员应当遵守以下规则:

  (一)科学负责地评审申请报告、定价成本和有关资料。

  (二)客观公正地提出评审意见。

  (三)保守申请人的商业秘密。

    第十一条业务处及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以下规则:

  (一)保障评审委员会成员独立发表意见。

  (二)准确反映评审委员成员的评审意见。

  (三)及时与评审委员会成员沟通并为其意见保密。

    第十二条  进入评审程序后,制定或调整价格和收费标准申请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则:

  (一)如实陈述情况和意见。

  (二)客观回答和解释评审委员会成员提出的问题和质询。

  (三)不得采取不正当的手段影响评审委员会成员提出评审意见。

    第十三条  参加评审委员会的成员违反本规则有关规定的,应当取消其评审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