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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主岭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专栏 >> 公主岭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政府信息公开基础平台

索  引 号: 11220381013537114R/2026-00053
分  类: 行政执法基本信息 ;  其他
发文机关: 公主岭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成文日期: 2025年12月30日
标      题: 行政执法委托书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26年01月04日
索引号: 11220381013537114R/2026-00053 分  类: 行政执法基本信息 ;  其他
发文机关: 公主岭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成文日期: 2025年12月30日
标  题: 行政执法委托书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26年01月04日
  行政执法委托书
  

 

  委托机关名称:公主岭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史一涵

 

  办公地址:公主岭市东公主大街2062号

 

  受委托组织名称:公主岭市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法定代表人:史一涵

 

  办公地址:公主岭市东公主大街2062号

 

  一、委托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城市管理执法办法》第十五条。

 

  二、委托执法事项:城市管理行政处罚

 

  三、委托在其辖区范围内行使查处以下违法行为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权限:

 

  (一)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方面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至第三十八条。

 

  《吉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至第七十七条。

 

  《吉林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第二十六条。

 

  《吉林省城市清除冰雪办法》第十三条。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至四十六条。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至第二十六条。

 

  《长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

 

  《长春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三条。

 

  《长春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二)园林绿化管理方面

 

  《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五条至第二十八条。

 

  《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吉林省绿化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

 

  《长春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三十七条至第四十五条。

 

  《长春市公园条例》第三十八条至第四十一条。

 

  (三)市政设施管理方面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至第四十二条。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至第五十七条。

 

  《吉林省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至第四十七条。

 

  《长春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至第七十九条。

 

  《长春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至第四十三条。

 

  (四)城市规划管理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

 

  《吉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

 

  《长春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

 

  (五)公用事业管理方面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至第五十二条。

 

  《吉林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至第三十五条。

 

  《长春市燃气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至第七十六条。

 

  《吉林省城市供热条例》第三十二条至第三十七条。

 

  《长春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至第六十一条。

 

  《吉林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

 

  《长春市供水条例》第五十五条至第六十条。

 

  《长春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至第四十五条。

 

  《长春市节约用水条例》第四十三条至第四十六条。

 

  (六)环境保护管理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四条、第八十六条。

 

  《吉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

 

  (七)公安交通管理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第九十三条。

 

  《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四条、第八十三条。

 

  《长春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

 

  (八)工商管理方面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九)食品管理方面

 

  《吉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三条。

 

  (十)水务管理方面

 

  《吉林省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

 

  (十一)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方面

 

  《长春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至第四十二条。

 

  (十二)安全生产管理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七条、第九十八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三条。

 

  四、委托执法范围:公主岭市行政区域范围内。

 

  五、委托执法责任权利和义务

 

  (一)委托单位责任

 

  1.指导和监督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对受委托单位因违法导致案件错误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委托单位承担,委托单位承担相应责任后,可以根据受委托人的过错责任大小,依法予以追偿;

 

  3.对受委托单位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受委托单位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委托单位可以解除委托执法;

 

  4.委托单位应组织受委托单位执法人员参加委托单位组织的执法资格培训及相关业务学习,并为其申办行政执法证;

 

  5、委托单位为受委托单位提供相关资料及规范的行政执法文书、表格。

 

  (二)受委托单位责任

 

  1.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受委托单位在履行行政执法行为时,必须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并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3.受委托单位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委托单位委托的行政执法行为;

 

  4.主动接受委托单位的指导和监督,参与和配合委托单位的行政执法工作;

 

  5.严格按照委托执法的有关规定,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制作行政执法文书;

 

  6.建立相关的监督检查实施办法和行政执法相关制度;

 

  7.定期向委托单位报告委托行政执法情况,报送相关报表,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

 

  8.及时向委托单位书面报告在委托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9.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者超越委托权限,乱施行政处罚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六、委托期限:2026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