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主岭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城区内施工现场燃气管道设施安全保护规定》修订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393号令)、《城市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583号令)、《吉林省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保护我市城区内施工现场燃气管道及设施的安全,有效防止燃气事故发生及发生后的及时处理,特制定本规定。
相关单位义务
第一条
(一)建设单位是查明地下管线及燃气设施资料的义务主体,在开工前必须主动查明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地下燃气管线的相关情况。
(二)施工单位是在施工过程中保护燃气管线及燃气设施的义务主体,必须严格执行制定的燃气设施保护方案,确保燃气设施的运行安全。
(三)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有责任和义务无偿全力配合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全程实施监护、派专业人员到现场指导。燃气管理部门和规划、管道燃气档案管理等相关部门和单位都有提供相关的地下管线情况的义务,建设单位在向这些单位查询时,上述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提供相关情况。
施工现场燃气管道设施安全保护
第二条 开工前建设单位必须会同施工单位和燃气管道经营企业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提出具体、明晰、可行的保护措施和施工过程中的监护方法,以确保燃气设施的安全运行。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应将地下综合管线查询结果,施工范围、内容、工期以及建设红线总平面图等资料提供给燃气管道经营企业,并委派专人负责与燃气管道经营企业具体联络事宜。
第三条 燃气管道经营企业接到建设单位提供的有关资料后,应及时核准施工范围及影响区域内地下燃气管道及设施的走向及位置,并在三个工作日内,到现场向建设单位及施工单位确认燃气管道及设施具体情况,并明确探坑位置。同时发现燃气管道后,燃气管道经营企业必须对燃气管道进行GPS位置定位、高程定位做好资料备查。
第四条 燃气管道及设施的具体位置应以现场探查核实为准,施工前施工单位应按照燃气管道经营企业提供的探坑位置进行人工断面开挖,以确定施工现场燃气管道的实际具体位置。在确认燃气管线及设施准确位置后,三方共同绘制管线位置平面图并填写《施工现场燃气管道及设施确认表》,明确燃气管道、阀门井及其他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及安全控制范围。
第五条燃气管道设施的安全保护及控制范围
(一)安全保护范围:由已探明的中低压管道的管壁外缘两侧2米范围内的区域;
(二)安全控制范围:由已探明的中低压管道的管壁外缘两侧2米至5米范围内的区域;
第六条 施工单位在进入现场应根据实际情况和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将燃气设施保护工作落实到人。保护方案和应急处置措施由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认可,并由施工单位报燃气管道经营企业备案,便于监督。对燃气管道设施保护方案产生争议的,由市城管局组织相关人员或专家论证后协调解决。
第七条 燃气管道经营企业应在燃气管道及设施的保护范围内设置“燃气管道,注意保护”、“燃气阀门井,请勿覆盖”等安全警示标语标识,在现场悬挂燃气管道经营企业抢险电话。
第八条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对整个施工过程中现场燃气管道及设施的安全保护工作负总责,对施工现场的燃气管道及设施的保护情况进行监督,确保保护方案和应急措施落实到位。
第九条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遇到复杂、特殊情况,可能危及燃气管道及设施的安全运行时,应立即停止施工并由三方重新制定保护方案。
第十条 燃气管道经营企业应加强对施工现场及周围燃气设施的巡查工作,发现隐患问题,有权及时制止危害或可能危害燃气管道及设施安全运行的行为,对不能制止的,要及时向燃气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一条 在施工过程中应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在燃气管道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1.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
2.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
3.堆放物品或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
4.放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种植深根植物;
5.进行机械开挖、顶管、爆破等作业;
6.其他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制定燃气管道设施保护方案,经与燃气管道经营企业协商一致后,方可实施:
1.在燃气管道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和安全控制范围内,敷设管道,从事打桩、挖掘、顶管作业。
2.在燃气管道设施的安全控制范围内,进行爆破作业。
(三)不得擅自移动、覆盖、涂改、拆除、破坏燃气设施及安全警示标志;工程施工完成后燃气管道经营企业必须埋设相应的警示标志。
(四)在没有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前,不得在燃气管道及设施上方开设临时道路,燃气管道及设施上方不得停留载重车、推土机等重型车辆。
(五)顶管和定向穿越工程,穿越作业管线位置与燃气管道和设施的净距应大于2米。
(六)当现场对天然气管道进行开挖等施工时,管沟必须采用人工开挖,现场所有大型施工机械作业必须远离管沟边缘一米以上。
(七)当现场施工时需要将天然气管道上方或四周的覆土移除时,必须采用沙袋或其他有效的保护方式,对暴露的天然气管道进行临时性遮盖防护,以规避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
(八) 现场施工时,需将燃气阀门井进行保护并放置安全警示牌,严禁覆盖。
(九)临时抢修工程必须与燃气管线经营企业会签并现场指导。
(十)禁止其他严重危害燃气管网安全运行的行为。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工程项目施工的管线与燃气管道之间的安全间距应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的要求,并应确保燃气管道上的覆土深度达到《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的要求,若违反本条规定,建设单位应无条件整改,并承担全部整改费用。若因此造成燃气设施损坏或燃气事故由建设单位及施工单位负全部责任,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公主岭市燃气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公主岭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