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220381MB15862182/2025-05543 |
分 类: | 行政处罚 ; 公告 |
发文机关: | 公主岭市应急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5年05月30日 |
标 题: | 公主岭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
发文字号: | 无 |
发布日期: | 2025年05月30日 |
索引号: | 11220381MB15862182/2025-05543 | 分 类: | 行政处罚 ; 公告 |
发文机关: | 公主岭市应急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5年05月30日 |
标 题: | 公主岭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 ||
发文字号: | 无 | 发布日期: | 2025年05月30日 |
一、被处罚单位:公主岭市伟达能源有限公司伟达加油站
二、违法事实:1、加油作业人员张守力、杜光明在加油作业区内进行维修加油机作业,未穿防静电工作裤和防静电工作鞋;2、加油作业人员张守力、杜光明在加油作业区内进行维修作业时,未切断电源,未在电源开关处加锁并挂安全警示牌;3、加油作业人员张守力、杜光明在加油作业区内进行维修作业时,未对维修区域进行隔离,未设置警示标识;4、加油员张守力在加油作业区内抛掷金属榔头,在加油作业区内进行维修作业时用金属榔头敲打加油机金属外壳。
三、行政处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四、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公)应急罚〔2025〕16号
五、行政处罚内容:警告
六、下达行政处罚日期:2025年5月29日
七、行政处罚机关:公主岭市应急管理局
公主岭市应急管理局
2025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