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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381MB15862182/2025-03633
分  类: 行政处罚 ;  其他
发文机关: 公主岭市应急管理局
成文日期: 2025年04月18日
标      题: 公主岭市应急管理局2025年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行政执法委托书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25年04月18日
索引号: 11220381MB15862182/2025-03633 分  类: 行政处罚 ;  其他
发文机关: 公主岭市应急管理局 成文日期: 2025年04月18日
标  题: 公主岭市应急管理局2025年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行政执法委托书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25年04月18日
 公主岭市应急管理局

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行政执法委托书

 

委托机关名称公主岭市应急管理局

单位地址:公主岭市公主大街1666号

法定代表人:孔令哲

受委托组织名称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法定代表人:魏宪兴

单位地址:公主岭市公主大街1666号

一、委托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07年11月30日15号公布,2015年4月2日77号令修正第十二条

二、委托执法范围

公主岭市区域范围内。

三、委托执法权限

受委托单位以委托单位的名义行使下列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权限:

(一)法规政策的宣贯权。受委托单位要按照委托单位的统一部署,认真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指导企业及时整改安全隐患。

(二)行政检查权。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以及委托单位执法计划的要求,对全市生产经营单位行使行政执法检查权,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三)现场处置权。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其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时,有权要求违法行为人(单位)立即改正或限期改正;发现重大事故隐患,有权责令立即排除,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有权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有权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

(四)行政处罚权。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有权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四、委托单位权利和义务

(一)委托单位应当监督、指导受委托单位依法行使委托的行政执法权。

(二)委托单位应当对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实施的行政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三)对受委托单位违法或不适当的行政执法、行政许可行为予以纠正或撤销。

(四)组织受委托单位执法人员参加执法培训。

五、受委托单位责任

(一)受委托单位应当接受委托单位的监督和指导。

(二)受委托单位应当依法行使委托的行政权力,不得越权行政。

(三)受委托单位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委托单位委托的行政执法行为。

(四)受委托单位所有的执法文书都需报委托单位相关负责人审批。

(五)受委托单位对责令停产停业、吊销有关许可证及较大数额罚款等重大执法决定应当报委托单位领导集体讨论决定。

六、委托期限

2025年4月15日至2026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