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 656号),加快推进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保护和增进农民合法财产权益,深化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根据《国土资源部、农业部、财政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 号)、《关于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 做好“三农”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发(2019)1 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发证若千问题的意见》(吉政发(2012)29号)、《自然资源部关于持续推进农村房地一体宅基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109 号)等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农村房地一体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1.工作内容。依据 2018年度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权籍调查数据库成果。对符合确权登记条件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进行“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按照公主岭市自然资源局和公主岭市农业农村局联合印发的《公主岭市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方案》(公自农联发(2021)2号)相关要求,各乡镇、涉农街道集中申请、受理审核,市不动产登记机构批量受理、登簿、颁证。
2.组织实施。由公主岭市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市自然资源局和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和监督,各乡镇(涉农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具体实施,做好权籍调查成果复核确认、登记申请材料审核、组卷、上报和纠纷处理等工作。
3.其他要求。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涉及的相关权利人应做好资料提供、指界、申请等相关工作。对于符合“房地一体”确权登记条件,已核发的“单房证”“单地证”一律收回,补充完善土地或房屋信息后重新颁发国家统一不动产权证书,此项工作结束后权利人已换发不动产权证书,其手中尚未收回的“单房证”“单地证”均视为无效证书。
特此通告。
公主岭市人民政府
2024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