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220381013537130F/2025-01116 |
| 分 类: | 综合政务(其他) ; 其他 |
| 发文机关: | 公主岭市响水镇人民政府 |
| 成文日期: | 2025年02月13日 |
| 标 题: | 【环保科普】秸秆禁烧,人人有责 |
| 发文字号: | 无 |
| 发布日期: | 2025年02月13日 |
| 索引号: | 11220381013537130F/2025-01116 | 分 类: | 综合政务(其他) ; 其他 |
| 发文机关: | 公主岭市响水镇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 2025年02月13日 |
| 标 题: | 【环保科普】秸秆禁烧,人人有责 | ||
| 发文字号: | 无 | 发布日期: | 2025年02月13日 |
对不听劝阻,故意焚烧秸秆,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故意焚烧造成公私财产损失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而焚烧秸秆过失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重大损失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