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屋镇政务公开民主监督制度
第一条 为确保政务公开工作长效机制正常运转,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十屋镇政务公开监督工作在镇政务公开领导小组领导下,由镇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建立政务公开民主小组,负责对政务公开工作进行监督。
第三条 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企业代表、群众代表和其他社会各界人士作为政务公开监督员,参与监督工作。
第四条 监督小组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监督活动。按照政务公开工作年度计划的要求,检查主动公开的信息是否及时、准确、真实、完整、便民;公开的程序是否规范;依申请公开的事项登记是否完整、处置是否符合规范要求;政务公开档案资料归档是否及时、完整、规范;年度工作计划是否按照要求的进度和质量进行。
第五条 监督小组要及时调查了解镇里、群众和其他管理服务对象对本季度政务公开工作的评价和意见建议,并向镇政务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做好反馈并督促整改落实。监督记录应及时归档,公布监督结果。
第六条 政务公开工作应当主动接受市人大、市政协及民主党派和社会公众的监督,街道设置举报箱,公布举报电话、电子信箱,由专人负责接待和处理群众投诉举报。
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相关科室不依法履行政务公开义务的,可以向镇政府或者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举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镇政府在政务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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