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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主岭市人民政府关于划拨和出让到期不动产登记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各直属事业单位,各开发区(园区、工业集中区)管委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中有关土地问题的通知》(国土资用发〔1999〕31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03〕31号)有关规定,已经取得合法产权的房屋,办理不动产登记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经市政府2019年第1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作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分摊面积的确定

按楼房基底落地面积为土地分摊总面积,土地分摊面积=(楼房基底面积/楼房总建筑面积)×房屋建筑面积。

二、关于土地出让金征缴标准

(一)国有划拨土地上城镇住房所有权人将房地产转让的,应在登记时缴纳土地出让金。征缴标准为: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房首次办理不动产登记(首次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审批)的按交易价格的0.5%缴纳,房屋交易价格按房屋缴纳契税时计税价格确认,涉及免征契税的,根据税务部门价格认定系统计税价格或委托房地产评估公司评估确定价格;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房以外的住宅参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中有关土地问题的通知》(国土资用发〔1999〕31号)按房屋坐落位置的评估时点价的10%确定缴纳需缴纳土地出让金的数额。

(二)国有划拨土地上商服用地收取土地出让金标准以政府纯收益为基础,具体标准由评估公司评估确定,不得低于政府公布纯收益标准(公政发〔2016〕44号)。

(三)国有出让到期的商业、住宅、工业以政府纯收益为基准评估时点价,商业按实际容积率计算,住宅和工业按基准地价平均容积率计算。

(四)划拨土地使用权国有资产拍卖的,在成交确认书中明确不包含土地使用权价值的,确定所占用的土地使用权范围后,按全价款收取土地出让金;拍卖标的中包括划拨土地使用权权益价格的,收取政府纯收益。

三、关于土地使用出让年期

(一)从同一建筑的第一套房屋上市交易之日起计算土地出让年期,确定出让土地使用权截止日。此后其它各套房屋上市时,其土地出让年期相应缩短,以使同一宗地的出让土地使用权保持相同的截止日,划拨土地上城镇住房转让、商服用地缴纳土地出让金的土地出让年限为住宅70年、商业40年。

(二)出让到期的按不同用途自首次出让之日起补至法定最高年期。

四、审批程序

(一)国有划拨土地上同一建筑物内第一套住宅转让的,应取得市政府审批,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按上述标准缴纳土地出让金。其他各套房屋办理土地出让手续时,若其承诺按照该建筑已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执行,不再重复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二)国有划拨土地上的商服用地出让转让的,应取得市政府审批,并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按上述标准缴纳土地出让金。

本处理意见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同时《公主岭市人民政府关于划拨土地上城镇住宅和商业用房不动产登记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公政发〔2017〕3号)废止。若今后上级出台相关规定与本处理意见不一致的,以上级出台相关规定为准。

 

 

 

 

                          公主岭市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