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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崴子街道办事处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核制度

南崴子街道办事处政府信息公开

保密审制度

第一条  为做好南崴子街道办事处政府拟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街道办事处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合用于机关各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拟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按照“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的要求,遵循“先审查、后公开,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  街道办事处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办事处保密工作机构工作人员协助并参与保密审查。

 

第五条  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国家保密局会同中央机关确定的国家秘密及其秘密具体范围的规定为依据。

 

第六条  街道办事处政府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下列政府信息:

 

(一)依照国家秘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绝密”的信息;

 

(二)虽未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三)其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第七条  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由信息产生的机构提出是否公开的初步意见;

 

(二)由信息产生机构的负责人提出是否公开的审查意见;

 

(三)机关负责保密审查工作的机构提出审查意见;

 

(四)机关分管领导审查批准。

 

第八条  街道办事处政府需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密级不明确的,应逐级报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确定;其他方面的事项逐级报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九条  已确定为国家秘密但已超过保密期限并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街道办事处政府应在保密审查确认能够公开后,按保密规定向保密工作部门办理解密手续,再予以公开。

 

第十条  街道办事处政府的业务部门在政府信息产生、审签时标明是否属于保密事项;在进行保密审查时,负责保密审查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应当提出“公开”、“不予公开”、“需报审”等审查意见,并注明其依据和理由。

 

第十一条  街道办事处政府负责保密审查工作的机构接到信息审查申请后,应在1 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确认的意见。

 

第十二条  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部分涉密内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采取属于国家秘密的部分不予公开、其余部分公开的方法处理。

 

第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因保密需要未公开相关信息存在质疑的,可以向本政府提出申请,要求政府说明不予公开有关信息的依据和理由。

 

第十四条  街道办事处政府违反有关规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发生泄密事件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情节严重的,对政府直接负责保密审查的有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