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公开属性源头认定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我街道公文公开工作效率,确保政务公开工作依法、有序推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街道办事处各部门(各村(社区)(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 公文标识公开属性的范围。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包括命令(令)、决定、通告、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意见、函、会议纪要等。
第四条 公文标识公开属性应依据《条例》和《保密法》有关规定,按照“谁制作、谁提出、谁审查、谁办理”的原则,结合工作实际确定。
第二章 公开属性认定
第五条 公文标识公开属性应遵循依法、及时、高效的原则,在公文产生的过程中应同步确定其属于“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三种属性中的一种。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切身利益,或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政策,或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公文,应确定为“主动公开”;属机关内部管理事务的公文、内部资料、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应确定为“依申请公开”;报上级机关的请示和报告,向有关部门征求意见和答复有关部门意见的公文,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的公文,应确定为“不予公开”。
(二)转发类公文,应根据所转发公文的公开属性确定转发公文的公开属性;所转发公文没有确定公开属性的,原则上应重新确定公开属性。
(三)确定为“主动公开”的公文,不可夹带“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的内容。
第三章 公开办理流程
第六条 公文标识公开属性的办理流程。
(一)公文公开属性源头认定由拟稿人提出,并在发文呈批单上写明该公文属于“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或“不予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的须说明理由;公文签发人在签发公文时,最终审定该公文的公开属性。
(二)对不能确定公文公开属性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书面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或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三)对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的公文,应进行理由说明,并进行备案登记。
第七条 各单位对拟发公文公开属性标注进行核对把关,无标识公开属性的公文,一律退回承办或代拟单位重新审查标注公开属性,再进行办理。
第八条 公文印发后,对属于主动公开的公文,应通过公开载体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
第四章 附 则
第九条 各单位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简报、统计报表及其他非公文类政府信息的公开审核管理,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条 本制由街道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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