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220381737002502D/2022-03253 |
| 分 类: | 土地管理;政策解读 ; 其他 |
| 发文机关: | 公主岭市农业农村局 |
| 成文日期: | 2022年02月28日 |
| 标 题: | 公主岭市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 (试行) |
| 发文字号: | 无 |
| 发布日期: | 2022年02月28日 |
| 索引号: | 11220381737002502D/2022-03253 | 分 类: | 土地管理;政策解读 ; 其他 |
| 发文机关: | 公主岭市农业农村局 | 成文日期: | 2022年02月28日 |
| 标 题: | 公主岭市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 (试行) | ||
| 发文字号: | 无 | 发布日期: | 2022年02月28日 |
公主岭市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市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切实保障农民居住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上新申请宅基地和在现有宅基地上新建、翻建、改建、扩建住房的审批管理。
第三条 农村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所在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或本村民小组内申请宅基地,按照本办法审核批准后,获得宅基地使用权。
第四条 严格执行农村宅基地“一户一宅”的法定制度,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规定的标准。
第五条 市农业农村局是全市农村宅基地的管理部门,具体工作由市农村经济管理总站承担,负责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制定和解释农村宅基地相关政策、完善宅基地用地标准、指导宅基地合理布局、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参与编制国土空间规划。
第六条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计划和规划许可等工作,在国土空间中统筹安排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满足合理的宅基地需求,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和规划许可等相关手续。
第七条 市乡住建、公安、民政、交通、水利、电力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农房建设的相关工作。
第八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地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
第九条 各乡镇要建立一个窗口对外受理农村宅基地申请和建房联审联办,公布办理流程和要件,方便农民群众办事。
第十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乡镇涉及宅基地使用和建设住房的矛盾纠纷调解和处理工作。
第十一条 每村设立一名兼职宅基地协管员,负责本村宅基地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宅基地:
(一)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的;
(二)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宅基地的;
(三)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搬迁的;
(四)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使用宅基地:
(一)年龄未满十八周岁的;
(二)原有宅基地的面积已经达到规定标准或者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
(三)出售、出租、赠与他人或以其他形式转让住房再申请宅基地的;
(四)不符合村庄建设规划的;
(五)违法、违规占用使用宅基地尚未处理完成的;
(六)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符合条件的农户新申请宅基地和在现有宅基地上新建、翻建、改建、扩建住房的,按以下程序申请:
(一)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民小组提交《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和《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征求意见书》。村民小组收到申请后,首先审查该户是否符合“一户一宅”申请条件,之后提交村民小组会议或村民小组代表会议讨论,并将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面积、拟建房层高和面积等情况在本村民小组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天。
(二)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村民小组将由村民小组组长签署意见的《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和《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征求意见书》及村民小组会议记录等材料交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级组织)审查。村级组织重点审查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拟用地建房是否符合村庄规划、是否征求了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等。审查通过的,由村民委员会主任签署意见,报送乡镇政府。没有分设村民小组的,农户直接向村级组织提出申请,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公示后,由村民委员会主任签署意见,报送乡镇政府宅基地申请和建房受理窗口。
(三)乡镇政府宅基地申请和建房窗口受理申请后,首先由乡镇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审查用地建房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要求,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在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的,可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规划许可。审核通过后,填写《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并签署意见后,连同其他材料移交乡镇农业农村部门。此步骤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
(四)乡镇农业农村部门收到申请,如涉及住建、水利、电力等部门的要及时征求意见。各涉及部门意见签署后,乡镇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合理布局要求和面积标准、应当公示的内容是否公示,并综合各有关部门意见,在《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上签署审查意见后,连同其他材料交由乡镇政府批准。此步骤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
(五)乡镇政府收到申请材料后,要及时组织乡镇农业农村、自然资源部门实地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和地类等。根据各部门联审结果,由乡镇政府主管领导对《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签署审核批准意见,出具《农村宅基地批准书》,通知申请人领取。此步骤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五条 第十四条中规定的时限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需经乡镇政府主管领导同意。
第十六条 《农村宅基地批准书》两年内有效,有效期内未动工建设的,批准书自动失效。
第十七条 经批准用地建房的农户,应当在开工前向乡镇政府宅基地申请和建房受理窗口申请划定宅基地用地范围,乡镇政府要在接到申请5个工作日内,组织乡镇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部门到现场进行开工查验,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确定建房位置。
第十八条 农户建房完工后应及时向乡镇政府申请验收,乡镇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实地检查农户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四至等要求使用宅基地,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和规划要求建设住房,验收通过后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并于每季度末将副本送市农业农村局和自然资源局备案。
第十九条 通过验收的农户,持《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及相关资料,可以向市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办理登记所需的相关资料,由登记部门具体规定。
第二十条 依法登记的宅基地及农民住房受法律保护。
第二十一条 乡镇要建立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台账,有关资料归档留存。
第二十二条 农村宅基地和农村住房禁止未批先用和未批先建。
第二十三条 市农业农村局的综合执法部门,是我市在农村宅基地规划范围内违法建设住房的执法部门。
第二十四条 市农业农村局的综合执法部门要依法组织开展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动态巡查,接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投诉和举报,及时发现和处置涉及宅基地使用和建设住房规划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如有需要可会同市自然资源局执法部门联合执法。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与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不一致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农业农村局和市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