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和监督街道集体决策行为,强化内部权利监督和制约,提高政府集体决策的民主性、科学性,结合本街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决策集体讨论制度,是指在书记或主任委托他人主持下,对重大事项进行集体讨论决定的工作制度。
第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在讨论决定前,应当依照有关制度对决策听取意见并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决策是指街道就下列重大事项做出的决策:
(一)制定年度经济社会发展计划、中长期经济社会发展规划;
(二)重点区域建设总体规划、地区性经济发展布局及其规划、重要地区(段)的规划建设方案;
(三)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的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环境保护、公共交通以及供水、供电、供气等方面的重大行政措施;
(四)其它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
第五条 重大事项经集体讨论决定时,决策承办单位向会议做决策的有关说明,回答会议组成人员的询问。
第六条 对存在较大意见分歧或异议的事项,应暂缓决定,待进一步调研、交换意见后再进行讨论决定。对于时限性较强的个别事项,根据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主持人可以做出最后决定。
第七条 主持人一般应当根据多数人的意见做出决定,根据少数人的意见或综合判断做出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八条 在充分听取与会人员意见的基础上,主持人可以做出如下决定:
(一)通过;
(二)原则通过;
(三)部分内容尚需深入研究,待修改后提交下次会议讨论决定;
(四)不予通过。
第九条 街道办公室应当做好政府重大决策讨论会议记录。
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决策会议举行的时间、地点、主持人等基本情况;
(二)决策事项及主要问题;
(三)审议过程及会议组成人员的意见;
(四)其他参会人员的意见;
(五)主要分歧意见;
(六)会议最终的决定。
第十条 对于做出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保留意见,也可以向上级组织报告个人意见。
第十一条 与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会议纪律,对会议未决定或决定不对外公开的事项以及会议讨论情况,不得对外泄露。
第十二条 本单位的重大行政决策集体讨论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岭西街道办事处
2017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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