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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林子镇人民政府政务公开保密审核制度

黑林子镇人民政府政务公开保密审核制度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暂行规定》、《吉林省定密工作程序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办法(以下简称《保密法》及其实施办法),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防止在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发生泄密行为,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在公开前均应进行保密审查,保密审查工作实行职能分工负责制。各单位负责就其制作或获取的政府信息提出定密具体意见以及是否公开的意见。其中,是否公开的意见是在定密意见的基础上,就政府信息是否涉及商业机密、个人隐私、工作秘密以及公开后是否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等进行审查。

  第二条 保密审查工作程序包括三个环节: 1.各单位拟稿人员提出定密具体意见以及是否公开意见; 2.各单位分管领导把关审核;3.各单位信息公开工作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结论或处理意见。

  第三条 保密审查的依据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保密法》及其实施办法、相关的《国家秘密及其秘级具体范围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信息载体上的国家秘密标志和其他相关标志。

  第四条 具体公文拟稿人(第一承办人)和各单位负责人是政府信息保密审查的第一道关口和第一责任人, 在撰写、审核公文时就要确定该政府信息是否涉密、是否可以公开。各单位办理的涉密文件不得在互联网及内网OA系统上运转,必须由专机处理,从源头上防止泄密。

  第五条 各单位分管领导是政府信息保密审查的主关口和直接责任人,必须在对公文内容进行审核把关的同时,对拟稿人提出的定密意见以及是否公开的意见进行审核。

  第六条 对已在互联网及内网OA系统上运转的、后经定密审查确定为密级文件的公文,须立即退回拟稿人环节,并由拟稿人负责将该文作废,转由专机处理。

  第七条 在审查过程中涉及的不能确定是否是国家秘密、不能确定能否公开等事项,应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在保密审查过程中,凡经解密、区分处理或者纠正错误定密后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时应去除原有的国家秘密级标志,以杜绝在公开网站上出现带有密级标志的政府信息。

  第九条 保密审查必须有文字记载并妥善保存。文字记载应当载明被审查信息的标题及文号或者内容摘要、不公开政府信息的依据或理由、保密审查的结论或者处理意见、保密审查责任人的签章和日期等。应做好《黑林子镇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单》的归档保存工作。

  第十条 单位全体工作人员应切实履行保密审查职责。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政府信息公开前的保密审查职责,造成不依法履行公开义务、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依法责令相关责任人整改,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造成泄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