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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381740451800Q/2024-06356
分  类: 其他 ; 通知
发文机关: 公主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4年08月07日
标      题: 公主岭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公主岭市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发文字号: 公政规〔2024〕2号
发布日期: 2024年08月07日
索  引 号: 11220381740451800Q/2024-06356 分  类: 其他 ; 通知
发文机关: 公主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4年08月07日
标      题: 公主岭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公主岭市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发文字号: 公政规〔2024〕2号 发布日期: 2024年08月07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各直属事业单位,各开发区管委会: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改委《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19号)、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快推进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费标准有关事宜的通知》(吉省价格〔2016〕238号)等文件精神,保障我市污水处理企业正常运营,通过成本监审、风险评估、召开专家论证会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意见,经研究,调整公主岭市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费标准
  城镇居民污水处理费0.95元/立方米、非居民污水处理费1.4元/立方米保持不变,特业污水处理费由1.5元/立方米调整到2元/立方米。
  二、实施范围
  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废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污水处理费。
  在建污水处理厂、已批准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的,可以开征污水处理费,并应当在开征3年内建成污水处理厂投入运行。
  三、其他要求
  (一)为保障低收群体生活不受影响,低保户和特困户仍执行原标准0.5元/立方米。
  (二)自来水用户的污水处理费,原则上由城市供水部门在收取水费时一并代收;自备水源用户的污水处理费,原则上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取水资源费时一并代收;符合收污水处理费的乡镇(街道),由当地供水部门在收取水费时一并代收。代收部门应承担起代收责任,保证应收尽收,足额征收;代收的污水处理费上缴公主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污水征费账户直缴财政局非税账户。
  (三)单位或个人自建污水处理设施,污水处理后全部回用或处理后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排向自然水体的水质标准且未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水的,不缴纳污水处理费。
  (四)使用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其用水量以水表显示的量值为准;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已安装计量设备的,其用水量以计量设备显示的量值为准;未安装计量设备或者计量设备不能正常使用的,其用水量按取水设施额定流量每日运转 24 小时计算。
  (五)其他有关规定按照财政部、国家发改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4〕151号)文件执行。
  (六)文件执行期间如遇国家、省等相关政策调整,从其规定。
  公主岭市人民政府
  2024年8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