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主岭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专栏 >> 公主岭市政府办公室 >> 政府信息公开基础平台

索  引 号: 11220381740451800Q/2020-32800
分  类: 重大建设项目;监察 ; 通知
发文机关: 公主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0年04月17日
标      题: 公主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公主岭市 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 公政发〔2020〕6号
发布日期: 2020年04月17日
索  引 号: 11220381740451800Q/2020-32800 分  类: 重大建设项目;监察 ; 通知
发文机关: 公主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0年04月17日
标      题: 公主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公主岭市 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 公政发〔2020〕6号 发布日期: 2020年04月17日
 公主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公主岭市

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各直属事业单位,各开发区(园区、工业集中区)管委会:

《公主岭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2020年第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公主岭市人民政府

                                  2020年4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公主岭市政府投资工程

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监督管理,保证工程建设质量,保障资金使用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吉林省政府性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办法》(吉政发〔2013〕2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性投资项目监管工作的意见》(吉政发〔2014〕28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公主岭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在公主岭市行政区域内使用政府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内投资资金;专项建设资(基)金;国家主权外债资金;土地出让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举借国内债务筹措的资金;行政机关使用的自筹资金等其他政府性资金。〕进行的社会公益事业、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环境保护等固定资产投资活动。

第三条 在公主岭市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实施的新建、扩建、改建、维护改造等工程建设类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并接受相关部门、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五条 发展改革、财政、审计、住房城乡建设、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政府性投资项目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招标投标

 

第六条 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应按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核、审批手续后,方可组织招标投标。

第七条 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勘察、设计、监理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公开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400 万元人民币以上;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200 万元人民币以上;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100万元人民币以上;

(四)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

  第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编制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报有关行政职能部门和招投标办审查备案。

  第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对公开招标项目应按相关的法律规定执行,不得以特定行业、特定区域、特定业绩等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

  第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工程建设实际情况和工程预算的财政评审价合理确定招标控制价。编制招标文件,应严格控制暂列金额,不得超过招标控制价的20%;暂定或暂估金额达到招标规模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依法组织招标,并接受行政职能部门的监督。

  第十一条 招标文件中如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形式应包括现金,银行出具的现金支票、保兑支票、银行汇票,银行、工程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上述形式必须在招标文件中全部列出,不得有缺漏。以现金或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投标单位的基本账户转出。对于投标人以保函担保形式提交的保证金,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到账时间以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时间为准,未按规定交纳投标保证金的应拒收其投标文件。

  第十二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专家应当在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抄送有关行政职能部门。

第十三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或者发现有不符合中标条件的,项目建设单位依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第十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对重大建设项目(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和特殊技术的项目,中标候选人公示期结束后,应牵头对该项目中标候选人开展实地考察和约谈告诫。

 

第三章 合同管理

 

第十五条 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投资规模等进行建设,不得擅自变更。确因客观条件需变更的,须报原审批部门申请调整。

第十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和中标人应当依法依规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并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采用BOT、TOT、BT、PPP等方式融资的合同,应由政府律师审查后方可签订。

第十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在提交履约保证金后方可与建设单位签订合同,履约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中标合同价的10%。

  履约保证金在合同约定完工工期后28日按规定退回至中标人注册地基本账户。工程延期,则相应延期退回。

  招标文件规定采用履约保函方式的,项目建设单位应要求中标人按招标文件的有关规定提交履约保函后签订合同。履约保函的有效期自保函签发之日起至合同约定的完工工期后28日。工程延期,则保函的有效期要求相应顺延或续保。

  第十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和有关行政职能部门应加强标后管理,对施工、监理单位主要技术管理人员建立完善的考勤制度,项目经理、监理工程师和主要技术管理人员在施工现场的工作时间每月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

  第十九条 项目经理、主要技术管理人员、项目总监、驻场监理人员原则上不得更换。因不可抗因素确需更换的,应按以下要求办理变更手续。

(一)变更原因:因重病(持县以上医院证明)2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主动辞职或调离原工作单位的;因管理原因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因违法违规被责令停止执业的;因犯罪被羁押或判刑的;其他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履行职责的。具备以上原因之一者才能办理变更手续。

(二)变更原则:合同期内所变更人员的资格、业绩和信誉不得低于中标条件;所变更人员的从业资格证书原件留存建设单位,变更人员必须出具申请单位登记备案资料并提供单位为其缴纳最近连续6个月的养老保险金证明。

(三)变更程序:从业单位应提供变更原因的原始证明材料,报经项目建设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并审查备案。

  第二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加强合同管理。发现中标单位出借资质、转包和违法分包工程、拒不履行中标承诺及合同约定的责任与义务、发生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因管理原因造成群体性上访事件等违约情形时,建设单位应及时报告项目主管部门,责令施工单位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应责成中标单位限期退场,进行已完工程的质量验收和数量价款清算,并追偿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一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组织进行工程验收。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应按规定报相关行政职能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第四章 项目增减变更

 

第二十二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工程变更应严格执行申报、审批、备案制度。

  工程变更审批按照“行业行政职能部门审批工程变更技术合理性,项目审批部门审批工程变更范围,财政部门对工程变更的预算进行评审”的原则分工负责。

第二十三条 中标文件和工程合同中确定的工程实施地点,涉及的材料品牌、规格(型号)未经审查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变更增加。在符合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确保工程质量和不降低使用功能的前提下,按照“经济实用、调减降低”的原则实施变更。

第二十四条 投标企业在招标文件发售期间,应自行组织拟派项目管理班子人员踏勘项目现场,认真核对施工图纸和工程量清单,发现勘察深度不够、设计缺陷和漏项、预算或财政评审漏项的,要按招标文件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对施工图纸和工程量清单提出异议,招标文件备案部门应责成建设单位及时答疑或纠正。中标后因上述原因导致工程量增加,应根据责任情况扣减设计、预算等相应的中介机构费用,不足部分一律在中标价内按程序增减变更由施工企业自行承担。

第二十五条 规范项目中标价内的增减变更审批程序:

(一)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书面增减变更申请,建设单位会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预算等单位对项目增减变更的理由、内容及工程量进行现场核实签证。

(二)建设单位在现场核实的基础上召开领导班子会议或党委(党组)会议集体研究审查,并将审查结果在单位政务公开栏、项目现场和公主岭市人民政府政务信息网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

(三)公示期结束后,项目建设单位按项目变更额度和审批权限报行业主管部门或市政府审批后组织实施。

项目增减变更投资预算额度累计在中标价10%以下的,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审查并出具同意增减变更意见。

(四)经审批同意增减变更的项目:累计增加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由专业造价机构编制预算;50万元以上的,由建设单位报市政府投资评审中心评审,出具评审报告。

第二十六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确需中标价外增加工程量的,原则上由建设单位按照中标价内项目增减变更的审批程序和方法通过优化设计和施工在中标价内解决。如增减变更后投资额度超过中标价,按照以下规定和程序实施:

(一)符合增加的情形:一是国家土地、规划、环保等政策刚性调整;二是涉及到项目的市域规划变更调整;三是项目实施地发生地震、暴雨、洪水、大雪冰冻等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

(二)增加程序:按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程序重新立项,发改部门按照国家政策规定招标核准(由原中标单位实施)。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 市级投资主管部门、工程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纪委监委要加强协调配合,依法查处项目审批、建设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建设单位应安排专门人员按职责和法律规定对工程建设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建立管理台账,定期召开工程例会,发现工程建设单位违规问题应及时按规定以书面形式报告相关部门。

第二十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未依法组织招标或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和建设规模的;

(四)转移、挤占、截留或者挪用建设资金的;

(五)不按规定履行职责,造成工程质量安全问题和社会影响的;

(六)无正当理由未按工期要求推进项目实施的;

(七)未对项目进行全过程公示的;

(八)未经交(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交付使用的;

(九)未按规定及时办理各类行政审批、备案和结(决)算审计的;

(十)其他违反本办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参与项目工程咨询、造价咨询、环评、安评、招标代理、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扣减服务费用,依法追究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工程咨询、造价咨询、环评、安评、招标代理、勘察、设计单位在项目可行性研究、工程勘察、初步设计、概算编制、施工图设计、预算编制的过程中,弄虚作假、严重错漏或评估结论严重失实的;

(二)施工单位不按照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工程变更文件及有关建设规定组织施工的;

(三)施工单位转包或违法分包建设工程的;

(四)监理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监理职责的;

(五)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有关招标投标规定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涉及的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玩忽职守、监管不力、行政不作为和乱作为、失职渎职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发生重大质量或安全事故的,除依法追究项目建设单位、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外,并依法追究有关部门在项目审批、执行建设程序和工程建设监督管理方面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实行工程建设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制度。

工程建设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是指承担工程项目建设的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

第三十三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追究项目负责人的质量终身责任:

发生工程质量事故;

发生投诉、举报、群体性事件、媒体报道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严重工程质量问题;

由于勘察、设计或施工原因造成尚在设计使用年限内的建筑工程不能正常使用;

存在其他需追究责任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四条 违反法律法规规定,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严重质量问题的,除依照本办法规定追究项目负责人终身责任外,还应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抢险救灾工程、应急工程项目,按照抢险救灾工程和应急工程项目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国家、吉林省审批的项目不适用本办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住建、发改、财政、审计等部门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本办法施行后,国家和吉林省出台新规定的,相应条款按新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