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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381740451800Q/2018-22807
分  类: 其他;其他 ; 通知
发文机关: 公主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8年02月09日
标      题: 公主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公主岭市城乡贫困家庭收入评估测算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 公政发〔2018〕2号
发布日期: 2018年02月09日
索  引 号: 11220381740451800Q/2018-22807 分  类: 其他;其他 ; 通知
发文机关: 公主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8年02月09日
标      题: 公主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公主岭市城乡贫困家庭收入评估测算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 公政发〔2018〕2号 发布日期: 2018年02月09日
 公主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公主岭市城乡贫困家庭收入评估测算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直属事业单位,各开发区(园区、工业集中区)管委会:
  《公主岭市城乡贫困家庭收入评估测算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公主岭市人民政府
                                      2018年2月9日              
 
公主岭市城乡贫困家庭收入评估测算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城乡低保管理工作,科学测算和准确掌握城乡贫困家庭收入状况,切实保障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依据《吉林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试行)》(吉民发〔2014〕4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主要适用于对提出低保申请的和已享受低保的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查,为是否应该享受低保和享受低保后的家庭差额补助标准计算提供依据。
  第三条 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在规定期限内扣除缴纳个人所得税及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障性支出后的人均可支配收入。
  第四条 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扶、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生活的人员。具体包括:
  (一)配偶;
  (二)父母和未成年子女;
  (三)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
  (四)具有法定赡(扶、抚)养义务关系(收入共享、债务共担并形成相互财产继承关系)并长期共同生活的人员。
  现役义务兵,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3年以上(含3年)的宗教教职人员,在监狱、强戒所内服刑、强戒人员,及我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特殊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家庭成员。
  第五条 评估测算城乡居民家庭收入坚持以下原则:
  (一)应当以户为单位; 
  (二)公开、公平、公正; 
  第六条 城乡居民家庭收入主要包括:
  (一)工资性收入。指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等。
  (二)家庭经营净(纯)收入。指从事生产、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的所得。包括从事种植 、养殖、采集及加工等农林牧渔业的生产收入,从事工业、建筑业、手工业、交通运输业、批发和零售贸易业、餐饮业、文教卫生业和社会服务业等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的收入等。
  (三)财产性收入。包括动产收入和不动产收入。动产收入是指出让无形资产、特许权等收入,储蓄存款利息、有价证券红利、储蓄性保险投资以及其他股息和红利等收入,集体财产收入分红和其他动产收入等。不动产收入是指转租承包土地经营权、出租或者出让房产以及其他不动产收入等。
  (四)转移性收入。指国家、单位、社会团体对居民家庭的各种转移支付和居民家庭间的收入转移。包括赡(抚、扶)养费、离退休金、失业保险金、社会救济金、遗属补助金、一次性安置费、经济赔偿(补助、补偿)金、定期给付的各种生活费、接受遗产收入、接受捐赠(赠送)收入等。
  (五)其他应当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第七条 下列收入不计入家庭收入:
  (一)优抚对象按规定享受的抚恤补助金、优待金、护理费、医疗补助金及其他临时救助金;新中国成立前入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的生活补贴。
  (二)义务兵家庭享受的优待金、津贴、奖励金;退役士兵一次性自谋职业补助金。
  (三)政府及相关部门、单位对工作、学习优秀者颁发的非报酬性奖励。包括劳动模范荣誉津贴、见义勇为奖励、独生子女费、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金等。
  (四)因公(工)负伤人员的公(工)伤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辅助器具费、丧葬费。
  (五)人身损害赔偿金中基本生活费用以外部分(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康复费、后续治疗费、丧葬费)。
  (六)各级政府、社会给予的临时性救助款物。在校学生获得的助学金、奖学金、困难补助。
  (七)医疗救助补助的医疗费,基本医疗保险报销的医疗费。
  (八)领取的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金中的中央财政补助的基础养老金。
  (九)住房公积金、廉租住房补贴、高龄老人津贴、残联发放的残疾人专项补贴、慰问款物。
  (十)拆迁补偿款中,按照规定用于购置我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安居房和必要的搬迁费等实际支出部分。安居房和必要搬迁费的标准由我市人民政府确定。
  (十一)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偿金或安置费的职工、因征用土地领取一次补偿安置费的农民,从解除劳动关系之日或征用土地领取补偿安置费之日起到法定退休年龄之前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用。
  (十二)60年代精减退职职工生活补助费、孤儿生活费。
  (十三)我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不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第八条 家庭收入的调查方法:
  (一)申报法。由申请人如实申报家庭收入的实际情况。
  (二)实证法。实证法是指核查人员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走访,信函索证等方式通过查看实物或凭证记的一种核查方法。主要适用范围:
  1.户籍项目,包括户籍人口,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及家庭成员年龄,残疾,患病及劳动能力等;
  2.收入证明,包括固定工资,离退休(养老)金,土地经营权承转让及利息股息等;
  3.财产项目,包括获利性金融财产,房产,车辆等;
  (三)评估法。评估法是乡镇(街道)核查人员对一定区域内广泛经营,难以实证核查的主营项目,以调查统计数据为基础制定评估标准进行核算的一种方法。主要适用范围;
  1.非固定工资,即季节性零散务工收入等;
  2.家庭经营收入,包括农,林,牧,渔及其他行业等。农,林,牧业收入可由本市相关单位发布单位面积纯收入区域性评估标准和经营面积核算,再运用耕地等级,劳动力和当期收成系数及价格指数等修正差异。牧业以单个养殖品种纯收入评估标准与出栏数核定等。
  (四)评议法。评议法是指区域内经营者较少,既难以实证核查又难以制定评估标准的特殊项目,由乡镇(街道)核查人员组织村民评议小组通过民主评议确定核查结果。
  第九条 家庭收入标准核算(详见附表1)。
  第十条 豁免标准核算(详见附表2)。   
  第十一条 核查的追溯期,城市自申请之月起前6个月、农村自申请之月前起12个月。追溯期内家庭收入平均分摊到月计算,其中工资收入一般以申请之月起前6个月的平均月收入计算。
  第十二条 家庭收入的测算标准将随着我市的物价、年度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和务工地当地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等变动进行适时调整。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2017年公主岭市家庭收入标准核算表
     2.2017年公主岭市豁免标准核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