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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381740451800Q/2017-27052
分  类: 环境监测、保护和治理;其他 ; 通知
发文机关: 公主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7年09月05日
标      题: 公主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公主岭市城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规定的通知
发文字号: 公政发〔2017〕37号
发布日期: 2017年09月05日
索  引 号: 11220381740451800Q/2017-27052 分  类: 环境监测、保护和治理;其他 ; 通知
发文机关: 公主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7年09月05日
标      题: 公主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公主岭市城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规定的通知
发文字号: 公政发〔2017〕37号 发布日期: 2017年09月05日
 公主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公主岭市城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直属事业单位,各开发区(园区、工业集中区)管委会:
  《公主岭市城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2017年第1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公主岭市人民政府
                                       2017年9月5日  
 
 
 
 
公主岭市城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规定
               
  为减少燃放烟花爆竹对城市环境的影响,加强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公主岭市中心城区的建成区是烟花爆竹燃放控制管理区,控制管理区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二条 下列区域为烟花爆竹禁燃地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任何时间燃放。
  (一)火车站、客运站等交通枢纽以及公共停车场、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二)油气罐、加油站、加气站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场所周围100米区域内;
  (三)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四)博物馆、图书馆、档案馆及文物保护单位周围100米区域内;
  (五)公园、广场、旅游景点等防火区周围100米区域内;
  (六)重要军事设施周围100米区域内;
  (七)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敬老院周围100米区域内;
  (八)城市交通干线、主要街路及集贸市场、大型商场等商业区内。
  (九)城市绿地;
  (十)桥梁、涵洞;
  (十一)城市供水站、供热站等公共设施区域;
  (十二)城市下水设施;
  (十三)楼道、阳台、室内等封闭场所;
  (十四)其他人流密集区域和涉及公共安全的区域;
  (十五)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场所。
  第三条 第二条规定以外的城市中心城区的建成区为烟花爆竹限制燃放地点,可以在小年(农历腊月二十三)、春节(农历腊月三十或闰腊月二十九至正月初五)、元宵节(正月十四、十五、十六)和国家重大庆祝日(经政府允许)的期间燃放,燃放时间为早六时至晚十时,农历腊月三十或闰腊月二十九可延长至正月初一零时,其它时间未经允许禁止在此区域燃放。
  第四条 举办焰火晚会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应确定燃放时间、地点、环境、活动性质、规模以及燃放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和数量、危险等级,并向市公安局提出申请。
  第五条 遇有气象部门发布的6级以上大风以及中度以上雾霾天气预警信号,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第六条 婚礼、乔迁、开业庆典等活动应改变庆祝方式,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第七条 烟花爆竹燃放后产生的垃圾由燃放者负责处理。
  第八条 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按以下规定实施处罚。
  (一)在禁止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市城管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款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二)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市公安局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三)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市公安局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四)燃放者未按规定处理烟花爆竹垃圾的,由市城管局依据《吉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