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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381740451800Q/2016-21678
分  类: 卫生;其他 ; 意见
发文机关: 公主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6年10月24日
标      题: 公主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主岭市 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融合发展的实施意见
发文字号: 公政办发〔2016〕73号
发布日期: 2016年10月24日
索  引 号: 11220381740451800Q/2016-21678 分  类: 卫生;其他 ; 意见
发文机关: 公主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6年10月24日
标      题: 公主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主岭市 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融合发展的实施意见
发文字号: 公政办发〔2016〕73号 发布日期: 2016年10月24日
 公主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主岭市
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融合发展的实施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各开发区(园区、工业集中区)管委会:
  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国务院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若干意见》(国发〔2013〕40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融合发展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16〕52号)要求,为推进我市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融合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基本原则。坚持政府引导、注重统筹发展。发挥政府在规划设计、政策制定、监督管理等方面的主导作用,统筹各部门职能,形成各负其责、紧密结合、运行高效的工作机制;以群众需求为导向,立足当前我市医疗和养老服务的实际情况,着眼医疗、养老需求及其发展趋势,根据医疗卫生机构和养老机构的分布情况,结合区域内老年人状况,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社会养老和医养结合服务事业,构建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多位一体的发展格局。
  深化体制改革、优势资源互补。加快推进政府职能转变的进程,减少行政干预,加大政策支持和引导力度;加速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完善医疗服务网络和运行机制,形成科学合理就医秩序,加强医疗机构与养老机构的衔接,实现医疗卫生和养老服务资源共享,提高资源的使用效益,加强合作、完善功能,逐渐形成医疗、康复、养老、健康管理全链条服务模式,建立可持续发展的体制机制。
  (二)发展目标。以保障老年人基本健康养老需求为目标,加快医疗卫生与养老资源有机整合,实现设施布局、服务管理、队伍建设、政策扶持的医养结合,实现病前疾病预防、病中便捷就医和病后康复护理有效衔接,实现治疗期住院、康复期护理、稳定期生活照料以及临终关怀一体化的健康和养老服务。
  到2017年,实现医疗、养老资源的充分融合,建立医疗、养老结合签约服务机制,初步建立医疗、养老服务规范和管理制度;全市80%以上的医疗机构开设为老年人提供优先挂号、优先就医等便利服务的绿色通道,50%以上的养老机构能够与医疗机构签约,以不同形式为入住老年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老年人健康养老服务可及性明显提升。
  到2020年,医疗机构与养老机构之间的业务协作机制更加健全,基础设施和服务网络更加合理,养老机构与医疗机构合作更加紧密,医养融合模式更加成熟。所有医疗机构开设为老年人提供优先挂号、优先就医等便利服务的绿色通道,所有养老机构能够与医疗机构签订合作协议,以不同形式为入住老年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基本适应老年人健康养老服务需求。基本形成布局合理、覆盖城乡、规模适宜、功能互补、综合连续的多层次医疗养老结合服务网络。
  二、主要任务
  (三)加快发展多元办医格局,优化医疗服务资源配置。切实落实政府办医责任,明确公立医疗机构的数量、规模和布局,坚持公立医疗机构面向城乡居民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的主导地位。支持老年病医院、康复医院、护理院、综合医院老年病科等机构建设,允许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增设康复、护理床位。鼓励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发展老年医疗护理服务特色科室,鼓励有条件的企事业单位职工医院、门诊部向以老年康复为主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转型,方便老年人就医。支持部分闲置床位较多的一、二级医院和专科医院发挥专业技术和人才优势,积极稳妥地转型为康复、老年护理等接续性医疗机构。
  (四)大力加强养老机构建设,切实加强农村养老服务。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机构,在资本金、场地、人员等方面,进一步降低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机构的门槛,简化手续、规范程序、公开信息,行政许可和登记机关要核定其经营和活动范围,为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机构提供便捷服务。鼓励个人举办家庭化、小型化的养老机构,社会力量举办规模化、连锁化的养老机构。鼓励公立医疗机构与社会力量以合作的方式共同举办医养结合型服务机构,形成投入主体多元化、投入方式多样化的医养结合新格局。依托行政村、较大自然村,充分利用农家大院等,建设日间照料中心、托老所、老年活动站等互助性养老服务设施。
  (五)提高医疗机构支持养老服务能力,加强养老机构医疗服务水平。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全面落实老年医疗服务优待政策,对老年人看病就医实行优先照顾,开通绿色通道,在挂号、就诊、收费、取药、住院等窗口设置“老年人优先”标志,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含中医医院)应开设老年病科,鼓励医疗机构与周边养老机构开展医疗合作,提供预约医疗服务和上门医疗服务以及家庭护理服务。充分发挥医院志愿者服务作用,为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提供门诊、住院陪同服务,在医疗服务中体现爱老、敬老的良好风尚。
  养老机构可根据服务需求和自身能力,按照相关规定申请开办老年病医院、康复医院、中医医院、临终关怀机构、护理院、医务室或护理站等。卫生计生部门和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加大政策支持和技术指导力度,提高养老机构的基本医疗服务能力。鼓励、支持床位数在200张以上的养老服务机构设置相应的医疗机构;床位数100-200张得养老服务机构内设卫生室、医务室等卫生设施;床位数在100张以内的养老机构就近与医疗服务机构签订合作协议,有条件的可设立医务室,为老年人提供优质便捷的医疗服务。养老机构设置的医疗机构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卫生计生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和相应医疗科室建设标准,并按规定由相关部门实施准入和管理,依法依规开展医疗卫生服务。
  (六)推动医养结合服务延伸至社区、家庭。实现医疗机构(基层医疗机构)与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的无缝对接。一是结合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开展为老年人(慢性病老人)建立健康档案,并为65岁以上老年人提供健康管理和中医药干预服务,到2020年,全市65岁以上老年人中医健康管理和健康干预率达到70%以上。二是探索家庭医生服务模式。为社区高龄、重病、失能、部分失能以及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行动不便或确有困难的老年人,提供定期体检、上门巡诊、家庭病床、社区护理、中医健康管理、健康干预等服务。2016年启动以高龄、重病、失能、部分失能以及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行动不便或确有困难的老年人等重点人群签约覆盖率达到30%以上;到2017年重点人群签约覆盖率达到60%以上;到2020年,力争将签约服务扩大到全社会,形成长期稳定的契约服务关系,逐步实现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制度的全覆盖。鼓励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与社区、居家养老结合,与老年人家庭建立签约服务关系,为老年人提供连续性的健康管理服务和医疗服务。
  (七)大力发展中医药健康养老服务。充分发挥中医药的预防保健特色优势,坚持养老与养生相结合,将中医药养生保健和“治未病”理念融入养老全过程,加快二级以上公立中医医院老年病科、康复科和治未病科资源整合,鼓励资源丰富的二级以上公立中医医院设置康复、老年护理等接续性医疗机构。鼓励其根据服务需求增设老年养护、临终关怀病床。加快市中医院中医药特色老年健康中心建设,推动中医医院与养老机构合作,为养老机构提供中医药技术、专业人员等服务支撑。在市中医院以及民营中医院开展中医药健康服务与养老服务相融合的医养服务新模式试点。允许有条件的二级公立中医医院加挂养老服务机构牌子,开展中医健康养老服务,允许二级以上公立中医院以合作、融资、技术支持等形式开展中医健康养老服务;积极探索中医家庭医生服务模式,引导中医医疗和预防保健机构延伸提供社区和居家养老服务。到2020年,30%以上的养老机构设立以老年病、慢性病防治为主的中医诊疗机构或与中医机构建立合作关系,50%以上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可以便捷获取中医药健康服务,全面提升老年人身心健康和生活质量。大力开发中医药健康养老服务包。允许离退休中医药人员在公立医院注册执业的同时,开办只提供传统中医药服务的中医诊所。
  (八)积极推进老年人康复服务。鼓励各类养老机构配备康复设备,全面开展康复服务。鼓励床位数在100张以下的养老机构设立康复区,床位数在100张以上的养老机构设立康复中心,配备专业的康复人员或引入专业的康复机构,开展专业化的康复服务。到2020年,90%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老年人提供基本卫生服务中的康复服务项目,100%的二级医院康复科与养老机构开展签约合作,为老年人提供预约康复服务和上门康复服务。50%的城市社区开展日间照料服务、居家养老服务。有条件的乡镇可开设农村养老服务大院,单独设置康复功能区,配备康复设备,在医疗机构和康复机构指导下开展服务。有条件的地方可为经济困难的失能、半失能老年人配备康复辅助器具。
  (九)完善基本医疗保险保障。积极落实省医保、新农合相关政策,对养老机构内设的医疗机构(诊所、卫生室、医务室)以及兴办的护理院、康复医院等,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纳入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与养老机构内设的医疗机构等协商谈判,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参加城乡基本医疗保险的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内设的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政策范围的医疗费用,按照相关规定报销结算。落实偏瘫肢体综合训练、认知知觉功能康复训练、日常生活能力评定等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的政策,为失能、半失能老年人治疗性康复提供相应保障。规范基层医疗机构为养老机构、居家老年人提供上门服务的医疗和护理服务项目,将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纳入医保、新农合支付范围。规范医疗机构开展临终关怀服务项目,特别是对重大疾病患者或家属主观放弃治疗的只在医疗机构或医养结合机构接受一般性常规治疗的将医疗费用纳入医保、新农合支付范围。完善医保报销制度,切实解决老年人异地就医结算问题。
  三、政策措施
  (十)完善投融资和财税价格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医养结合机构,按规定落实好相关支持政策。拓宽市场化融资渠道,探索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的投融资模式。鼓励金融和产业资本共同筹资的健康产业投资基金支持医养结合发展。积极推进政府购买基本健康养老服务,各类经营主体平等参与,逐步扩大购买服务范围,完善购买服务内容。
  (十一)完善规划布局和用地保障政策。政府要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中统筹考虑医养结合机构发展需要,做好用地规划布局。对非营利性医养结合机构,可采取划拨方式,优先保障用地;对营利性医养结合机构,应当以租赁、出让等有偿方式保障用地,养老机构设置医疗机构的,可将在项目中配套建设医疗服务设施相关要求作为土地出让条件,并明确不得分割转让。依法需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土地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
  (十二)完善财政补贴扶持政策。对符合养老机构设立条件的医养结合机构给予适当支持。社会力量兴建的老年型医疗机构,享受社会资本办医的优惠扶持政策。单独设置康复功能的城市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农村养老服务大院和农村社会福利服务中心视情况给予适当资助。
  (十三)加强医养结合人才队伍建设。积极落实省相关部门对养老机构医护人员的定向培养、合作培养和针对性培养政策,不断加强医养结合发展的人才保障。养老机构医护人员在资格认定、职称评定、继续教育和推荐评优等方面纳入卫生计生部门统一管理,通过完善薪酬、职称评定等激励机制,鼓励医护人员到医养结合机构执业。建立医养结合从业人员轮训机制,将老年医学、康复、护理人才作为急需紧缺人才纳入卫生计生人员培训范围。加强专业技能培训,推进养老护理员等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支持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增设相关专业和课程,加快培养老年医学、康复、护理、营养、心理和社会工作等方面专业人才。
  (十四)探索建立多层次长期照护保障体系。总结推广长春市经验,在全市范围内推广医疗照护保险(即长期护理保险),发挥医保基金作用,缓解失能老人护理费支出压力。到2020年,成立2个以上失能养老医疗照护保险定点单位。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积极探索多元化的保险筹资模式,保障老年人长期护理服务需求。探索建立从居家、社区到专业机构等比较健全的专业照护服务提供体系。
  (十五)强化健康养老信息支撑。积极开展养老服务和社区服务信息惠民试点,利用老年人基本信息档案、电子健康档案、电子病历等,推动社区养老服务信息平台与区域人口健康信息平台对接,整合信息资源,实现信息共享,为开展医养结合服务提供信息和技术支撑。组织医疗机构开展面向养老机构的远程医疗服务,探索基于互联网的医养结合服务新模式,提高服务的便捷性和针对性。
  四、组织实施
  (十六)加强组织领导。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把推进医养结合工作纳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促进养老、健康服务业发展的总体部署。要结合实际及时制定出台推进医养结合的政策措施、规划制度和具体方案。
  (十七)明确职责。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把推进医养结合工作摆在重要位置,纳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促进养老、健康服务业发展的总体部署。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协同配合,落实和完善相关优惠扶持政策,共同支持医养结合发展。市发展改革局要将推动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市财政局要落实相关投入政策,积极支持医养结合发展。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计生局要将符合条件的医养结合机构纳入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市国土资源局要切实保障医养结合机构的土地供应。市城乡规划主管局要统筹规划医养结合机构的用地布局。市民政局要做好入住医养结合机构和接受居家医养服务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工作。市中医药管理局要研究制定中医药相关服务标准规范并加强监管,加强中医药适宜技术和服务产品推广,加强中医药健康养老人才培养,做好中医药健康养老工作。
  (十八)抓好试点示范。市卫生计生局、中医药管理局、市民政局要选择有条件、有代表性的医疗单位和养老机构开展医养结合试点,规划建设一批特色鲜明、示范性强的医养结合试点项目。及时发现问题、总结经验、逐步推开。  
    
 
 

                   公主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