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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 11220381740451800Q/2019-07847 |
| 分 类: | 水利 ; 通知 |
| 发文机关: | 公主岭市人民政府 |
| 成文日期: | 2019年02月18日 |
| 标 题: | 公主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公主岭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暨辽河流域水污染综合整治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公政发〔2019〕6号 |
| 发布日期: | 2019年02月18日 |
| 索 引 号: | 11220381740451800Q/2019-07847 | 分 类: | 水利 ; 通知 |
| 发文机关: | 公主岭市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 2019年02月18日 |
| 标 题: | 公主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公主岭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暨辽河流域水污染综合整治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 ||
| 发文字号: | 公政发〔2019〕6号 | 发布日期: | 2019年02月18日 |
公主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公主岭市
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暨辽河流域水污染
综合整治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直属事业单位,各开发区(园区、工业集中区)管委会:
《公主岭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暨辽河流域水污染综合整治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2018年第15次党组会议
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公主岭市人民政府
2019年2月18日
公主岭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暨辽河流域
水污染综合整治实施情况考核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工作、辽河流域水污染综合整治工作责任,强化监督管理,加快改善水环境质量,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环保部等十一部委《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规定(试行)〉的通知》(环水体〔2016〕179号)、《公主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公主岭市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的通知》(公政发〔2016〕31号)、《公主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公主岭市辽河流域水污染综合整治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公政发〔2018〕18号)、《吉林省辽河流域水污染专项整治工作推进组办公室关于印发辽河流域水污染治理单元划分和考核方案的通知》(吉辽推办字〔2018〕10号)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各开发区(园区、工业集中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直各相关部门《公主岭市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水十条》)、《公主岭市辽河流域水污染综合整治专项行动方案》(以下简称《辽河方案》)实施情况及水环境质量管理的年度考核和终期考核。
第三条 考核工作坚持统一协调与分工负责相结合、质量优先与兼顾任务相结合、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估相结合、日常检查与年终考核相结合、行政考核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考核内容主要是水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完成情况,主要包括水资源节约保护、水生态环境保护、工业污染防治、城镇污染治理、农业农村污染防治、强化科技支撑、各方责任及公众参与等七个方面。
第五条 考核采用评分法,水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完成情况满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评分90分及以上为优秀、80分(含)至90分为良好、60分(含)至80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即未通过考核)。
2020年(含)以前,逐年对上年度全市《水十条》《辽河方案》实施情况进行年度考核,考核水环境质量目标完成情况和水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完成情况。
第六条 各开发区(园区、工业集中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直各相关部门为《水十条》《辽河方案》实施的责任主体,要依据我市水环境质量目标以及各自承担的任务分工,制定本单位工作方案,分解目标,细化任务,制定措施。
第七条 全市水污染防治考核工作和辽河流域水污染整治专项考核工作均纳入全市年终考核体系当中,组织部、人社局、督查室牵头,市政府有关部门参与组成考核组,负责组织实施考核工作。市政府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考核各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各乡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的水污染防治重点工作的完成情况;市辽河办负责考核《辽河方案》内各重点工作的完成情况;组织部、人社局、督查室负责考核市政府有关部门的水污染防治重点工作的完成情况,同时核准各部门考核各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各乡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考核成绩。市环保局负责协调联络各单位考核进展情况。
第八条 考核采取以下步骤:
(一)自查评分。各开发区(园区、工业集中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直各相关部门按照考核要求,建立包括电子信息在内的工作台账,对《水十条》《辽河方案》实施情况进行全面自查和自评打分,形成自查报告,于每年12月25日前,以正式文件形式分别报送《水十条》《辽河方案》各任务牵头部门、市辽河办和市环保局备查。
(二)分项考核。《水十条》《辽河方案》各任务牵头部门会同参与部门负责相应重点任务的考核,结合日常监督检查情况,对各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各乡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的自查报告进行审查,同时完成各负责任务的考核工作,组织部、督查室、人社局负责考核各局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各牵头单位将各自考核情况形成书面材料,于次年1月15日前报市考核组。
(三)综合评价。市考核组汇总整理各牵头部门上报的考核情况,作出综合评价,于每年1月底前形成考核结果并报告市委、市政府。
第九条 考核结果作为对各开发区(园区、工业集中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直各相关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对未通过年度、终期考核的部门,按照《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要求,依法依纪追究有关领导干部的责任。
第十条 在考核中对干预、伪造数据和没有完成目标任务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在考核过程中发现违纪问题需要追究问责的,按相关程序移送监察机关办理。
第十一条 各任务牵头部门根据本规定,结合各自任务分工,进一步制定考核细则,对本部门牵头的任务开展考核。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市辽河办、市环保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附件1
水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完成情况考核指标
|
序号 |
考核内容 |
分值 |
考核事项 |
分值 |
牵头部门 |
|
一 |
水资源节约保护 |
25 |
水资源节约 |
10 |
市水利局 |
|
水功能区限制纳污制度建设和措施落实 |
10 |
||||
|
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达标建设 |
5 |
||||
|
二 |
水生态环境保护 |
10 |
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规范化建设 |
4 |
市环保局,市水利局,市国土局。 |
|
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加油站地下油罐更新改造 |
2 |
||||
|
入河排污口整治 |
2 |
||||
|
水源涵养林及河道生态修复 |
2 |
||||
|
三 |
工业污染防治 |
20 |
取缔“十小”企业 |
10 |
市环保局,市工信局。 |
|
集中治理工业集聚区水污染 |
10 |
||||
|
四 |
城镇污染治理 |
20 |
城镇污水处理及配套管网 |
7;本项加分值5分 |
市住建局,市城管局。 |
|
污泥处理处置 |
6 |
||||
|
城市节水 |
5 |
||||
|
城市垃圾无害化处理 |
2 |
||||
|
五 |
农业农村污染防治 |
18 |
防治畜禽养殖污染 |
8 |
市农业局,市畜牧局,市环保局。 |
|
农村环境综合整治 |
5 |
||||
|
农村垃圾治理 |
3 |
||||
|
控制农业面源污染 |
2 |
||||
|
六 |
强化科技支撑 |
2 |
先进适用技术推广应用 |
2 |
市科技局 |
|
七 |
各方责任及公众参与 |
5 |
环境信息公开 |
2 |
市环保局 |
|
地方管理机制落实 |
3 |
||||
|
突发环境事件 |
扣分项 |
注:1.该指标同时适用于《水十条》《辽河方案》考核;
2.部分部门因不涉及某项工作,满分不足100分的,按实际得分乘以100分除以实际满分进行折算。
附件2
水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完成情况
指标解释及评分细则
一、水资源节约保护
(一)水资源节约
1.指标解释
考核节水管理情况,提高用水效率以及建立用水效率评估体系情况,把节水作为约束性指标纳入政府政绩考核情况。
2.工作要求
建立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指标等用水效率评估体系,把节水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各单位政绩考核。对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单位和其他用水大户,实行计划用水管理。建立重点监控用水单位名录,强化重点监控用水单位管理。实施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推广渠道防渗、管道输水、喷灌、微灌等节水灌溉技术,发展区域规模化高效节水灌溉。将再生水、雨水和矿井水等非常规水源纳入区域水资源统一配置。
3.计分方法
开展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指标等用水效率评估,明确行政区年度用水效率控制目标,得1分;把节水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相关单位政绩考核,并按年度实施,得1分。
对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单位和其他用水大户实行计划用水管理,分值为2分。按照计划用水年度监督检查结果进行折算赋分。
发布重点监控用水单位名录,得1分;按照重点监控用水单位监督管理要求,把规模以上重点用水单位全部纳入国家和地方水资源管理系统,实施严格监管,得1分。
完成高效节水灌溉年度目标任务,得2分;未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根据实际完成率按比例计分。
在水资源规划或节水专项规划中,将再生水、雨水、矿井水等非常规水源纳入区域水资源统一配置,提出目标要求的,得2分;未将非常规水源纳入区域水资源统一配置的,不得分。
(二)水功能区限制纳污制度建设和措施落实
1.指标解释
参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2号)。
2.工作要求
参照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要求。
3.计分方法
用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结果中的水功能区限制纳污制度建设和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折算计分,分值10分。
(三)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达标建设
1.指标解释
考核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达标建设情况。
2.工作要求
编制并批准实施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达标建设规划或实施方案,推进重要饮用水水源地达标建设。
3.计分方法
2018年,完成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达标建设规划或实施方案编制工作。2020年,达标评估分数达到90分及以上。分值5分。
二、水生态环境保护
(一)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规范化建设
1.指标解释
饮用水水源规范化建设,包括保护区划分、标志设置、隔离防护、保护区整治、监控能力建设、风险防控与应急能力建设等。
2.工作要求
(1)按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环境保护技术要求》(HJ773-2015),开展乡镇及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规范化建设。
(2)2018年前,按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状况评估技术规范》(HJ774-2015)开展评估,评估分值大于等于90分的,视同于该水源完成规范化建设。
(3)2019-2020年,按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状况评估技术规范》(HJ774-2015)开展评估,评估分值大于等于95分的,视同于该水源完成规范化建设。
3.计分方法
按完成规范化建设的饮用水水源个数占全部水源个数的比例乘以该项总分值进行计分,分值4分。
(二)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加油站地下油罐更新改造
1.指标解释
(1)集中式地下型饮用水水源补给区环境状况调查。
(2)加油站地下油罐更新改造。
2.工作要求
(1)配合省生态环境厅按年度开展集中式地下型饮用水水源补给区环境状况调查。
(2)依据《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12)和《双层罐渗漏检测系统》(GB/T30040.3-2013)等标准,加油站地下油罐更新为双层罐或完成防渗池设置。
3.计分方法
(1)配合省生态环境厅完成当年度集中式地下型饮用水水源补给区环境状况调查,分值1分。
(2)按完成更新改造的加油站地下油罐占需更新改造的加油站地下油罐的比例乘以该项分值进行计分,分值1分。
(三)入河排排污口整治
1.指标解释
考核入河排污口整治情况。
2.工作要求
2018年底前,完成排污口调查摸排工作,开展违法违规设置的排污口集中整治专项行动;2019年底前,完成排污口规范整治,并建立健全排污口规范管理长效机制。
3.计分方法
按考核年度已完成整治的入河排污口个数与排污口总个数比例乘以该项分值进行计分,分值为2分。
(四)水源涵养林及河道生态修复
1.指标解释
考核水源涵养林及河道生态修复完成情况。
2.工作要求
(1)重点开展 水源涵养林建设,加大退耕还林、还湿、还草、还河力度,防治水土流失。
(2)2018年8月底前,依法确定辽河流域干支流河道管理范围,科学划定河岸生态保护带范围,因地制宜开展河岸植被缓冲带和隔离带建设。2018年10月底前,完成土地流转及围栏建设。2019年6月底前,完成河流沿岸生态修复工程。
3.计分方法
完成水源涵养林建设,得1分。2019年6月底前完成河道生态修复工作,得1分。
三、工业污染防治
(一)取缔“十小”企业
1.指标解释
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油、电镀、农药等10 个类别的生产项目,其所应用的工艺技术、装备及产品根据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属于淘汰类且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纳入此次“十小项目”取缔范围。
2.工作要求
(1)各开发区(园区、工业集中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应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督促相关企业限期淘汰有关生产项目,对于未按期完成淘汰的,应及时上报市政府,依法依规责令停产或予以关闭。
(2)2016年底前,各开发区(园区、工业集中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应完成本行政区域取缔“十小项目”工作,向社会公开“十小项目”取缔清单,并将工作总结和取缔清单报市环保局、市工信局、市发改局、市国土局备案。
3.计分方法
(1)2016年底前,各开发区(园区、工业集中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完成取缔“十小项目”工作并向社会公开“十小项目”取缔清单的,市环保局将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抽查,对全市取缔工作完成情况予以核定计分。
(2)自2017年起,市环保局及有关部门通过日常检查、督查以及调查群众举报投诉环境问题等途径,发现应纳入取缔范围而未纳入、未取缔的“十小项目”,一经查实,每个建设项目扣0.5分,扣完为止。
(二)集中治理工业集聚区水污染
1.指标解释
工业集聚区工业废水预处理、污水收集管网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和自动在线监控装置安装等情况。
2.工作要求
(1)各开发区(园区、工业集中区)应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规划或环评批复应建设集中污水处理厂的,按照规定进度完成。
(2)2017年底前,工业集聚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包括接纳工业集聚区工业废水的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总排口应安装在线监控装置,对主要污染物和废水中特征污染物排放进行监控,并与环保部门联网。
(3)排入集聚区集中污水处理设施或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工业废水,应预处理达到规定的排放标准。
(4)集聚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应限期完成整改,确保稳定达标排放。
3.计分方法
根据各开发区(园区、工业集中区)提供的工业集聚区污水处理设施、废水预处理设施竣工验收材料、在线监控设施调试证明材料、预处理和污水处理设施排放监测材料,核定任务完成情况,按完成年度总任务的比重乘以该项总分值进行计分。
自2018年起,发现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未按期建设的、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总排污口在线监控未按期安装并联网的,扣1分;发现工业废水预处理不达标的,扣0.2分;发现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运行不稳定、超标排放的,扣0.5分;以上累计扣完为止。
四、城镇污染治理
(一)城镇污水处理及配套管网
1.指标解释
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和提标改造,城镇污水处理配套管网建设以及城镇污水收集和处理情况。通过综合考核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工作绩效来考核任务完成情况。
2.工作要求
到2020年底前,城市建成区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85%;重点镇具备污水处理能力。
3.计分方法
(1)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城镇污水处理工作考核办法》相关要求进行考核,计分方法按考核实际得分折算(考核百分制得分乘以6%)。2020年,未完成污水处理率目标的单位,本项不得分。
(2)本项指标可加分的分值为5分。
(3)城镇污水处理厂化学需氧量(COD)、氨氮(NH3-N)污染物削减量比上年度提高10%的,该开发区(园区、工业集中区)管委会、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加5分。
(二)污泥处理处置
1.指标解释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建设、改造及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情况。
2.工作要求
现有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应于2017年底前基本完成达标改造。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应于2020年底前达到90%以上。
3.计分方法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全国城镇污水处理管理信息系统”、《中国城市建设统计年鉴》以及各开发区(园区、工业集中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直各相关部门提供的证明材料,结合现场督查、核查,核定完成情况。
各污水处理厂的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2016-2020年分别达到70%、75%、80%、85%和90%以上。达到相应年份污泥处理处置率要求的,得6分,每低1个百分点扣0.5分,扣完为止。
发现一例非法污泥堆放点、新建投运设施不达标的、处理处置不达标污泥进入耕地的,扣3分,扣完为止。
(三)城市节水
1.指标解释
考核城市节水工作开展情况,主要包括节水器具普及推广、公共供水管网改造、雨水控制与利用、节水型城市建设等情况。
2.工作要求
(1)推广普及节水器具。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节水标准的产品、设备。公共建筑必须采用节水器具,限期淘汰公共建筑中不符合节水标准的水嘴、便器水箱等生活用水器具。鼓励居民家庭选用节水器具。
(2)公共供水管网改造。对使用超过50年和材质落后的供水管网进行更新改造,到2017年,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控制在12%以内;到2020年,控制在10%以内。
(3)节水型城市建设。完善再生水利用设施,再生水输配水管线覆盖范围内的工业生产、城市绿化、道路清扫、车辆冲洗、建筑施工、住宅小区及单位内部景观等用水应当使用雨水或再生水。到2020年,再生水利用率达到20%以上。
3.计分方法
公主岭市市区符合《国家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或达到《城市节水型城市标准》Ⅰ级,分值5分。
(四)城市垃圾无害化处理
1.指标解释
考核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情况。
2.工作要求
2019年底前,完成历史积存垃圾无害化处置和渗漏液的达标处理。2020年底前,生活垃圾焚烧处理率达到50%以上。
3.计分方法
逐年推进,按时限完成工作任务,分值5分。
五、农业农村污染防治
(一)防治畜禽养殖污染
1.指标解释
规模畜禽养殖场(小区)配套建设粪便污水贮存、处理、利用设施的情况,包括机械干清粪、漏缝地板等收集设施,固液分离、粪便堆沤、污水厌氧消化、畜禽尸体处理等无害化处理设施,有机肥加工、沼渣沼液还田利用等综合利用设施(建设了粪便污水收集设施,同时已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代为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可以不自行建设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视同废弃物处理利用设施已覆盖)。
2.工作要求
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
2018-2020年,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分别达到70%、73%、75%以上,畜禽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分别达到65%、85%、95%以上。其中,大规模养殖场于2019年底前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100%。
3.计分方法
采取实地调查等方式,核定各开发区(园区、工业集中区)管委会、各乡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规模畜禽养殖场(小区)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分值4分)、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分值4分)。分别按照实际完成比例除以当年应完成比例乘以4分进行计分。
依据日常督查、重点抽查、现场核查结果,在禁养区内每发现一例新建养殖场(小区)的,扣0.5分,扣完为止。
(二)农村环境综合整治
1.指标解释
当年完成环境综合整治的建制村数量占当年度计划整治建制村数量的比例。
2.工作要求
完成环境综合整治的建制村,是指生活污水处理率达到60%以上,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70%以上,畜禽粪便综合利用率达到70%以上,饮用水卫生合格率达到90%以上。上述四项指标,有一项未达到要求的建制村,认定为未完成环境综合整治任务。
3.计分方法
按照当年完成环境综合整治的建制村比例乘以4分进行计分。(三)农村垃圾治理
1.指标解释
考核农村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工作情况。
2.工作要求
2018年底前,东辽河流域内农村生活垃圾收集处理率达到100%,完成流域内农村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达标验收工作。
3.计分方法
按照当年完成比例乘以2分进行计分。
(四)控制农业面源污染
1.指标解释
控制农药、化肥使用量情况。
2.工作要求
2018年,辽河流域内主要农作物化肥、农药使用量保持零增长;2019年,农药使用量实现负增长,化肥使用量保持零增长;到2020年,农药使用量继续实现负增长,化肥使用量力争实现负增长。
3.计分方法
完成或超额当年指标,得2分。未完成指标不得分。
六、强化科技支撑
1.指标解释
考核先进适用技术推广应用,包括水污染防治技术指导目录编制及实施情况。
2.工作要求
发布水污染防治技术指导目录,并加强指导目录实施。通过书刊、报纸、网络等媒体公开发布,明确要求相关水污染防治工程中应优先采用指导目录技术。所有入选技术均应已经通过工程示范或用户使用等方式得到应用,并进行了第三方监测或检验,具备较好的推广前景。技术指导目录中的每项技术应包括技术名称、技术内容及指标,适用范围、典型应用案例、技术咨询单位信息等。
水污染防治技术指导目录发布后,应加强指导目录的实施。通过书刊、报纸、网络等媒体公开发布,明确要求相关水污染工程应优先采用指导目录中技术。加强信息反馈,建立指导目录定期完善修订机制。
3.计分方法
按照水污染防治技术指导目录,根据本地实际情况,选择相应的技术作为本地推广技术,及时宣传及整理执行情况,入选技术示范推广率达到60%以上,并建立信息反馈机制,计2分。入选技术示范推广率每减少10%,扣0.2分,相关机制未建立,扣0.5。合计分数扣完为止。
七、各方责任及公众参与
(一)环境信息公开
1.指标解释
考核环境信息公开相关要求的落实情况。
2.工作要求
(1)自2016年起,定期公布环境保护“黄牌”、“红牌”企业名单。定期抽查排污单位达标排放情况,并向社会公布结果。
(2)制定未达标水体达标方案。自2016年起,按照《关于强化水体达标方案编制实施工作的通知》要求向社会公布编制和实施进展情况。
(3)各开发区(园区、工业集中区)、乡镇、街道及供水单位应定期监测、检测和评估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供水厂出水和用户水龙头水质等饮水安全状况,全过程监管饮用水安全。自2018年起,各开发区(园区、工业集中区),乡镇、街道饮水安全状况信息都要向社会公开。(按季度)
(4)公布行政区域内水环境质量状况。
(5)按照《关于加强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目录》《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国家重点监控企业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等要求,在政府或环保部门网站公开重点排污单位排放主要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治污设施建设和运行等污染源环境信息。
(6)公开曝光环境违法典型案件。(及时)
3.计分方法
按照工作要求及时公开各项环境信息且信息完整,计2分。
若缺少任一项内容,信息公开内容不完整,或发现一例重点排污单位未公开信息的,扣0.5分,扣完为止。
(二)地方管理机制落实
1.指标解释
考核环境质量达标方案编制及实施、重点工作管理台账,水污染防治工作信息报送等情况。
2.工作要求
(1)环境质量达标方案制定。未达到水质目标要求的单位要制定达标方案,将治污任务逐一落实到汇水范围内的排污单位,明确防治措施及达标时限,并将方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达标方案要明确水质改善目标、重点治污任务、项目进度安排、资金来源、政策措施推进要求及责任分工等。
(2)建立重点工作管理台账。包括工业污染防治、城镇污染治理、农业农村污染防治、水资源节约保护、水生态环境保护、各方责任及公众参与等重点工作,准确、完整记录各项任务及其重点工程项目的进展情况,按季度动态更新。
环境质量达标方案实施情况、重点工作管理台账按季度向市环保局报送。
(3)水污染防治工作信息报送。每单月20日前,向市环保局报送《水十条》实施进展、问题和相关的建议情况。
3.计分方法
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按照工作要求制定实施达标方案,计1分;建立重点工作管理台账并按时报送信息的,计2分;按时报送水污染防治工作信息的计2分。
水污染防治工作信息、环境质量达标方案实施情况和重点工作管理台账未按时报送的、或报送材料不完整的,缺一次扣0.5分,扣完为止。
(三)突发环境事件
每发生一例水污染突发环境事件,按照生态环境部确定的事件等级,对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环境事件,分别扣减7分、5分、3分,上不封顶。